保险合同陷阱 酒驾撞人保险还要赔
【编者按】大足区蒋先生酒后开车,撞了一个同样喝了酒骑自行车的男子。男子伤重死亡。保险公司以蒋先生酒后开车属于保险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
蒋先生称自己电话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告知哪些是免责条款,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昨日,笔者从大足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蒋先生20余万元。
2012年1月6日,蒋先生通过电话投保的方式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轿车买了一份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一年。9个月之后,蒋先生酒后开车回家,经过一个拐弯处,一名骑着自行车的醉酒男子被蒋先生的车撞倒,随后死亡。之后,蒋先生被判缓刑,同时赔偿死者陈某家属20万余元。
蒋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蒋先生酒后驾车,属于保险的免责条款。蒋先生说自己并不知道这个免责条款,买保险后保险公司并没有告知。
庭审时,保险公司代理人说:“我们向蒋先生提供了保险条款,尽了提示义务,他自己违反保险条款,我们是可以免责的。”
蒋先生则说,一直没有见过保险条款,也不知道他们的免责条款是什么。由于保险是通过电话购买的,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出具相关邮寄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提示义务。该保险公司却拿不出任何有效收据、邮寄单等来证明向蒋先生交付保险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
1月20日,大足区法院一审判决:因保险公司未尽提示义务,该免责内容对投保人未生效,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赔偿保险金20万余元。
未尽提示义务 免责条款无效
昨日,本案主审法官表示,目前,保险公司为出售保险,方式灵活多样,除了电话投保,网络投保也很受热捧。无论通过哪些方式卖保险,若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不尽告知义务,就不能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若要使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有效,保险公司必须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保险公司只需尽到提示义务即可,即只要将该保险条款交到投保人手中,不需了解投保人是否清楚该条款,也不需要做明确说明。
蒋某案件所涉及到的酒后驾车,属于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该保险公司没有向蒋某交付保险条款,没有履行提示义务,则该条款对蒋某无效。
电话投保
最多便宜三成
目前许多保险公司都开展了电话车险业务。
昨天下午,笔者随机拨打了几家保险公司的车险电话,接线人员介绍,若有人电话投保,他们会派人上门服务,了解客户姓名、车牌号等相关信息,与客户协商好之后,再着手办理保险,最后再上门送达到客户手中,并告知客户免责条款。
除此之外,目前国内大部分4S店也能代办保险,流程都一样,也会在电话中告知客户相关免责事宜,只是代办保险的4S店会通过快递公司来传送客户的保险单等相关资料。
国内某知名保险公司解释,电话投保方式越来越火热,因为相对于传统的保险购买,一般新车投保会优惠15%左右,车龄2年以上的最大优惠30%。
保险合同可能有陷阱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桐雨告诉笔者,如今有很多保险公司为增加业务量,在很多商业险的投保过程中不愿意主动向投保人出示商业险的保险条款,不告知投保人具体的免责条款,只向投保人出具一张保险单和发票,致使本就不太清楚保险项目的投保人一旦遇到状况,需要申请理赔时,成了没了解清楚免责条款的一方。
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条款太多,尤其一些专业性条款非专业人士根本看不懂,而且普通人面对厚厚的合同条款在有限的时间内根本无法细看,因此极易陷进类似霸王条款的陷阱之中。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要求保险业务员对合同内容进行详细解释。
签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委托亲戚、朋友等第三者代签保险合同,最好能有书面或其他有效形式的授权证明,以免由此引发合同的无效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在购买车辆交强险的同时购买商业险,一定要看清自己是否拿到了商业险那张单独的保险条款。若保险公司没有交付保险条款,则该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未生效,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