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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改革新政策 3.5%时代来临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3-08-05 09:36:18
导读: 【编者按】近日,保监会下发《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政内容包括: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不再执行2.5%上限限制,交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对于改革后新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3.5%的小者(两个指标取小者计算)。保监会同时出台了相关配套的监管措施。包括允许养老年金等业务的准备金评估率上浮、降低寿险业务中风险保额相关最低

  【编者按】近日,保监会下发《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政内容包括: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不再执行2.5%上限限制,交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对于改革后新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3.5%的小者(两个指标取小者计算)。

  保监会同时出台了相关配套的监管措施。包括允许养老年金等业务的准备金评估率上浮、降低寿险业务中风险保额相关最低资本要求、控制并优化费用支出结构、规范总精算师任职和履职、强化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的审批管控等。
 
  “这次并没有‘先试点’的概念,而是直接放开。后期改革分几步走,还要关键看这一步的实施情况。”8月2日,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袁序成在通气会上说。
 
  此次费率政策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放开前端、管住后端。即前端的产品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确定,后端的准备金评估利率由监管部门根据“一篮子资产”的收益率和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因素综合确定,通过后端影响和调控前端合理定价。
 
  至此,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提出的保险业市场化三大改革:市场化定价机制、资金运用机制、准入退出机制,已经迈出了实质性一步。这也是我国寿险业首次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费率形成机制。
 
  释放4000亿资本占用“红利”
 
  为提高资本使用效率,给寿险业务创造更多空间,保监会调低了长期人身保险业务中风险保额相关的最低资本要求。与风险保额相关的最低资本等于风险保额与相应计算因子之乘积。
 
  “各保险责任计算因子由原来的平均0.3%,下调到目前的平均0.15%,下降了一半”。袁序成透露。
 
  下调最低资本要求,预计将释放寿险行业资本占用约200亿元。据测算,这部分释放出的资本金可撬动支持发展近4000亿元的新业务。
 
  资本金释放对大型寿险公司影响重大。以中国人寿为例,目前其偿付能力是230%,资本要求降低后可释放73亿资本金,偿付能力充足率能提升24个百分点。把这部分资本全部用作保障型新业务开拓,可撬动1460亿新业务。
 
  同样,按照平安、太平洋、新华目前的偿付能力,分别可释放46亿、13亿、11亿资本金,从而撬动926亿、266亿、224亿新业务保单。
 
  而这只是对老业务的释放,该标准下调对新业务的资本要求也降低了。
 
  据保监会统计,2012年,保障类产品的保费收入为900余亿,1.3亿份有效保单。也就是说,尚不计重复购买的情况,保障型产品全国人均保单不到0.1份,而香港人均保障型保单是1.48份。
 
  “如果我们人均一份保单的话,保费收入将达到近1万亿。这是个很大的空间,同时也减轻了国家在养老、居民健康上的压力。”袁序成说。
 
  养老类产品评估利率上调至4%
 
  养老是寿险保障型业务中推动发展的重点,此次改革对其也格外“照顾”。
 
  保监会配套的监管政策中,要求对养老业务实施差别化的准备金评估利率,允许养老年金等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利率最高上浮15%,支持发展养老保险业务。
 
  “养老保险业务属于普通型产品,是从3.5%的基础上再上浮15%,也就是该业务评估利率上限达到4%左右。”袁序成说。
 
  此外,保监会对寿险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管理将更加强化——将偿付能力状况作为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重要依据,并根据预定利率是否高于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分别采取审批、备案方式进行管理。
 
  “过去对人身保险条款大部分是备案,审批比较少。这次放开后,我们有两个硬条件。一个是偿付能力,如果最近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达不到150%,就不能报3.5%以上的产品,备案也不能低于100%。二是预定利率低于3.5%的是备案,超过3.5%则要审批。”袁表示。
 
  根据保监会此前公布的数据,2013年一季度末,除三家寿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均高于150%。
 
  “可以把3.5%看做是一个价值,价格是围绕这个价值在上下波动的,当然这个3.5%的标准也不会一成不变,必要情况下会根据国债到期收益率有所调整。”袁序成说。
 
  120亿潜在风险预警
 
  寿险保障类产品费率改革后,该类产品大部分价格会下降。而寿险公司面临最大的影响,是退保后再购买新保单。
 
  “我们测算发现,生效3年的保障型保单是一个临界点。”袁序成说,“缴纳保费超过3年,退保再购买新产品,由于退保产生的损失会大于新产品价格下降的部分。反之3年以内,可能会划算一些。但根据具体险种和个人情况差异会有不同。”
 
  也就是说,生效3年以上的保单,退保后购买新保单,总体上看是不划算的。据保监会统计,3年内保单的保费约120亿,占2012年寿险总保费8908亿的1.35%。
 
  “所以在极端情况下,即便生效3年内的保单全部被退保,占总保费1.35%,占整个保险行业近8万亿总资产的比例就更小。我们在推出改革方案之前,已经测算出这部分退保潜在风险。同时我们也要求公司重视个人意愿,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过去由于受利率管制,监管相对轻松。费率放开后,不仅对公司,对我们监管部门也是一个很大挑战。”袁序成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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