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房子遭盗窃 应该如何进行赔偿?
三、物业合同及国家法律规定收取的物业管理费里面所包括的“保安费”并不是“保管费”
三月份,海峡都市报曾组织业主代表,物业公司代表,及律师代表对物业管理费里的“保安费”到底是不是“保管费”进行了一场很深刻的讨论会。虽然说,通过这次讨论会并不能决定“保安费”是不是“保管费”,但是讨论的结果却给大家很多新的认识。
(1)以前业主普遍认为物业收了他们的保安费就必须保正他们财产的安全,显然业主把保安费理解成物业公司对业主财产进行保管所收的费用。其实地方政府制定物业收费标准时对“保安费”的规定并不是这个意思,物业管理合同也没有这方面的约定凡从事过物业管理的人士都知道“保安费”就是“保管费”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果是这样,那么物业管理活动跟本就无法进行。比如业主一个月交了40元的物业费,一旦业主丢了一辆小车,物业公司就要赔偿十几万,这显然不合理。丢了一辆车就要破产一家物业公司,这种生意谁也不愿意做。
(2)从另一角度我们也可以说明“保安费”不是保管费。根据合同法第十九章,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在物业管理中,业主没有向物业公司交付保管物,而是自己继续使用,保存着自己的财产,并且业主和物业公司也没有另外的约定。所以说业主和物业公司并没有构成保管协议,这是其一。其二,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向业主给付保管凭证,而实际管理中也没有存在这回事,所以业主和物业公司也构不成保管协议。既然没有保管协议,物业公司就不存在着保管的义务了。
那么《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保安费”指得是什么意思呢?保安费应该是指物业公司在住宅小区内开展治安管理,维护和保卫小区家庭安全而设立的保安人员所需要的费用。
四、案件的性质也是决定物业公司有没有责任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曾有这样一件案件:一住宅小区的业主王某回家后发现小偷已经光顾过了,上万元的财产被盗走。王某立即打电话给小区门卫岗,结果没有人接电话,于是就急忙赶到门卫岗报案。到了门卫岗发现警卫擅自脱岗无人值班。第二天早晨,王某找到物业管理公司经理叙述整个案件的经过,并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那么这时候物业公司该不该赔偿呢?我想不管怎样,物业保安人员脱岗,就已经是对业主的违约,不管有没有发生盗窃案件,业主都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是我想这时候应该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被盗案件是否是事实,是否经过公安部门确认,并经清查确定了财产的损失数量;二是,家中被盗,是内盗还是外盗。如果是内盗,物业公司是难以防范,因为小区内的业主家庭都有亲朋好友,无法判断;三是,如果是外盗的话,要分析作案是在门卫擅自脱岗是发生的,还是在门卫在岗而通过其他途径进入小区作案的。如果是内盗,或者是通过其他途径进入作案的,物业公司可以不对这件事承担主要责任,也不要赔偿业主损失。
综上所述,在业主失盗后物业公司该不该赔并不能简单地做结论。如果在被盗时,物业保安人员失职了,从而使业主被盗,遭受损失,这时物业公司就有责任,就必须赔偿业主的损失。如果,物业保安人员坚持岗位了,尽责了,那么物业就不用赔偿损失了,因为物业公司不是保险公司。值得一提的是:业主是物业公司的朋友,当业主家中被盗,对于物业公司来说都是一件很不情愿的事。业主家中被盗,不管怎么说都会使业主对物业公司产生不信任感。物业公司的形象就会受到很大的破坏。因此,为了尽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物业公司应该时刻提高警惕,加强巡逻,向业主宣传防盗意识,尽心尽责保卫业主的财产。虽然减少失窃案件的发生物业公司担当了很重要的责任,但业主对自己财产的自防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所以在失窃案件发生后,业主首先应该先问自己:我临走之前是否有把门关好,是否启动了家庭防盗系统,钥匙是否不小心让坏人模制了呢?。而不是不分清红皂白地就跑到物业处找物业处要“赔偿”。
物业管理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它的发展和完善需要每个物业人员的努力,也需要广大业主的努力。只要业主和物业公司肩并肩一起加强防盗意识,一起加强小区防盗硬件设施的建设,就一定能使盗窃案件减少到最底的限度。与其一直在讨论谁的责任,道不如从现在开始进行全民防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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