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车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
保险公司给出拒赔三大理由
在法庭上,被告某保险公司提出了自己拒赔的详细理由。首先,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吴佩珊尽管是出险车辆的被保险人,但由于事发前吴佩珊已经将车辆转让给案外人徐浩,所以吴佩珊对这辆宝马车已经没有保险利益,没有主张保险金额的资格;其次,这辆宝马车发生事故时正用于婚庆活动,改变了车辆的原有使用用途,且没有及时通知被告保险公司,所以属于被告的免责范围;最后,这辆宝马车的损失是由原告单方委托评估所得出的估价,并且还未实际进行修理,所以被告也不予理赔。
为此,保险公司提供了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询问笔录,证明这两宝马车是原车主吴佩珊卖给现在的实际车主徐浩,并改变了原车辆的用途,由家庭用车转为营业用途。
针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辩驳,吴佩珊为了证明这辆车在事发时还属于自己所有,也提供了两张收条作为证据,证明在事发时,徐浩仅支付了购车款10万元,没有付清所有款项,因此自己也没有将这两宝马车过户给徐浩,所以理论上说,这辆车的所有权依然在自己手里,自己依然有主张保险金的资格。
随后,本案的案外人徐浩也作为证人到庭作证,证明原告吴佩珊与自己之间存在关于系争车辆的转让协议,约定转让金额为31万多元,到目前为止自己共付了11万元,并约定于余款付清后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拒赔理由十分充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对原告吴佩珊主张的车辆事故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首先,根据本案系争车辆投保涉及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三十六条中对“转让”概念的阐述,转让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被保险机动车交付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由此对照来看,本案中被保险人吴佩珊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系争车辆交付给案外人徐浩的这一行为,虽然在事发时实际上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也应当视为转让,所以原告对本案系争车辆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其次,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十六条规定,被保险车辆从事营业运输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争车辆转让后用于婚庆活动,改变了系争车辆家庭自用的用途,导致了系争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因此符合这一规定。
最后,发生保险事故后原告只是找了估价机构对可能存在的损失进行了评估,尚未进行修理,实际损失也并未产生。
综上所述,现原告吴佩珊向被告主张保险理赔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驳回原告吴佩孚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41元,减半收取3220.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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