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时隐瞒真实病情 六年后生癌赔偿遭拒绝
【编者按】右乳生过肿瘤,治疗花费了不少钱,于是她便想到了投保重大疾病险。不过,她担心以前的病情影响投保,便隐瞒了。投保6年之后,她的左乳发现肿瘤,治疗后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其隐瞒病情为由拒赔。
右乳患癌治愈后她投保重疾险
今年54岁的海安市民古女士2003年生过一场大病,右乳腺浸润性导管癌。因为发现及时,古女士经过治疗后痊愈出院,不过医疗费用花了不少钱。经过这次事情后,古女士意识到了保险的重要性。
2006年8月,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到古女士单位推销一种重大疾病险。业务员介绍,分20年交费,交足20年的,从投保后第181天起终身享受保险待遇,不仅生病能获赔,死亡时家人也能获得一笔钱,可以说100%能得到回报。古女士考虑到自己的身体状况,很快就动了心。
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古女士发现其中有询问病史的内容,因为担心自己右乳生过癌症影响到投保,她便隐瞒了病情。2006年9月5日,保单顺利生效,古女士每年缴纳1030元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拒赔“左乳癌”
在缴纳保险费6年之后,古女士到医院检查,又查出左乳浸润性小叶癌。这回因为有保险在身,古女士没有了上一次的紧张,很快便做了手术,2012年9月4日治愈出院。
当年9月底古女士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后,发现古女士隐瞒了2003年时右乳癌的病情,于是便出具了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认为,古女士投保前曾患过乳癌,实质上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投保时已发生,她故意未告知,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次事故的保险责任,并解除合同,终止效力。
保险公司不认账,古女士可不答应,今年2月她便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拒赔理由,古女士咨询了相关医学专家,认定自己的左乳癌和右乳癌没有必然关系。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医的支持。不过,保险公司又表示,由于古女士隐瞒病情,影响公司是否接受其投保的判断,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公司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赔偿两万元
法院认为,古女士过错非常明显,保险公司在除斥期间内有权解除合同。不过,由于古女士的投保期跨越了新老保险法,根据新法,保险公司的除斥期间就有了时间限制。
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行使解除权予以时间限制,需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现在保险公司2012年10月才行使合同解除权,古女士有权抗辩。而且,古女士左乳癌和右乳癌没有必然联系,保险公司理赔不违反公平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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