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险销售增长主要动力来自内地顾客
170年VS30年:
内地保险服务急功近利
投保理念未生先死
国内保险业和香港地区存在差距的原因首先是发展历史的差异。香港地区的保险业至今有170年的历史,而国内的保险业则起步较晚,即便是从1920年计算起,也不到100年时间,且中间还经历了几十年的停滞期,到上世纪80年代才恢复保险业经营,所以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的现代保险业发展不到30年。
除了发展历史的因素外,从现状来看,内地保险业还在制度设计、法治环境、产业发展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失。
第一,保险制度的“缺失”。香港地区保险监管,在完善的监管法律制度基础上,奉行“最大支持,最少干预”的宽松理念。相较于香港地区,内地的监管在市场准入授权、市场行为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干预。
首先,两地对保险公司的进入门槛要求存在明显差距。目前获授权在香港地区或从香港地区经营保险业务的要求主要为,最低实缴股本为1000万港元;至于经营综合业务的保险公司或打算经营法定类别的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最低实缴股本为2000万港元;如属专属自保保险公司,则最低实缴股本为200万港元。我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则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其次,两地市场对外资的开放程度不同。香港地区的保险监管部门对于外国保险服务业提供的市场准入采用了开放的原则,即对外资充分开放本地保险市场,对外资保险人基本上给予国民待遇。截至2012年底,香港地区共有155家获授权保险公司,其中注册地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的共有84家,其余公司的注册地则为百慕大、英国、美国、日本、德国、法国等地。
国内目前对外资开放财产险业务,对寿险则有相关限定,即合资寿险公司中的外资持股上限为50%,68家寿险公司中有27家外资寿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超过25%),仅友邦保险一家为纯外资寿险公司。
此外,香港地区保险业监督不参与保险公司的运作事宜,放松对保险产品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的约束。我国内地则对保险条款和费率进行了监管,《保险法》第136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137条还对未经审批或备案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近日媒体曝光的一篇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董事长解植春关于寿险费率改革的万言书,引发了业内热烈讨论,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受关注度,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内地保险业对于市场化的渴求。
第二,法治环境的差异。香港地区的监管制度是在1983年《保险公司条例》的基础上建立的,保险监管制度以他律为主,辅以自律,形成了以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完善而全面的监管制度。香港地区法律特别授权行业自律机构保险业联合会负责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并对保险业联合会制定的规定及采取的监管措施给予法律的强制执行力。
我国保险立法与保险监管体系的确立都相对较晚。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距我国保险业恢复经营有十几年之久;1998年底我国才设立了统一实施保险监管职能的机构——中国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是一个纯行业自律组织,无法律授予的监管职责,制定的行业规定无法律强制的执行力,靠会员单位自觉执行。
在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上,两地的处罚力度有所区别。
香港地区注重对保险中介人(代理人、经纪人等)的素质培养及监管;对违反诚信、违规经营等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大部分还规定了监禁的刑事责任。
内地对违反诚信的经营行为主要通过行政处罚来处理;保险违法行为除了刑法第174条关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规定、第183条关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贪污罪和侵占公司财产罪的规定和第198条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共三条关于保险犯罪的规定外,其他关于保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均为行政法律责任,相关的罚则散落在《保险法》、国务院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中。
第三,保险产业链条的缺失。无论是寿险公司2012年年报,还是四大上市公司今年一季报都显示出令人忧虑的退保情况。此前,保监会还对各大公司下发文件,要求采取措施防止集中退保事件发生,这一方面反映出保险服务的不到位,另一方面,也体现出民众保险理念的不足,综合起来说,也就是保险产业存在缺失。
保险人提供的服务方面,在不同的经营模式及监管重点影响下,内地与香港地区存在些许不同。
“内地保险业重销售、轻服务,专业化、人性化服务的欠缺”是造成保险业发展相对落后的一大原因,肖举萍表示。香港地区的保险业处于混业监管模式下,保险中介人多针对客户进行个人理财保障综合服务;内地近年来也有了个人理财服务的趋势,但营销员着重推销某一家保险公司产品的情况仍较为突出。
而且由于香港地区更为注重对中介人素质的监管,中介人违规行为较少,整体服务水平高。而内地以业绩为导向的考核被放在首位,违规销售和理赔难等事件频发,导致行业形象低下。
国内某外资公司入职4年的营销员感言,“公司变了,原来是要我们具备保险信仰,以保险信念展业,现在除了业绩还是业绩。”而在考核高压下,不少营销员甚至高层管理人员,都不得不采取违规手段以谋生存,这从监管层公布的各项处罚就不难看出。
另一方面,在民众的保险理念上,香港地区居民与内地居民对保险的侧重点也存在差异。香港人对保险的认识度比较强,买保险把重点放在保障上,并不在乎保单是否能保值增值。内地老百姓的保险观念则相对有限,一方面没认清保险的实质,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更为关注分红或增值,另一方面对保险保障的生老病死等问题也存在排斥情绪,这样就导致保障型保险产品在大众中的被接受度有限。记者在采访中常常听到从业者的抱怨,如果保险产品没有分红,销售人员很难向消费者销售产品。
不过,记者在与国内诸多民众交谈时发现,相当一部分人的保险理念还未形成就被“扼杀”了,可谓“未生先死”。“保险总要讲诚信的吧?”正如出租车司机年先生的经历,大家对保险的质疑来源于自身或周边人士糟糕的保险“初体验”,保险不可信、保险可气等印象一旦形成,除非保险业的服务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否则这种印象很难磨灭,民众的保险意识也难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