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门口意外被撞死 符合校园意外险赔偿范围
焦点2:校门外发生意外赔不赔?
法庭上,原告一方通过举证,证明了事故发生时,高某正在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上学活动中。
证人刘某与高某是同村人,每天都有晨练的习惯,经常看到学生在学校外排队由老师带领进入校园。刘某称,事故发生当日,自己正好路过学校,看到马路对面学生排着队,在大概两名老师的带领下准备进校园,男生在外女生在内,后一辆车从后面撞向学生。
证人张某某和姜某某的证言也证实了这一点。但人寿北京分公司则坚称,其保险中指的校园意外伤害的范围应属在校园之内,学生在上学路上发生意外不属于承保范围。
法院调查
法院查明,虽然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发生在校园外,且不是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学校也对统一组织上学的活动予以否认,但3位证人均出庭作出相反证明。法院认为,其中的两位证人与本案并无利害关系,且与高某不存在利益关系,故对证言予以采信。
法院认定高某遭遇的意外属于保险事故,在校园意外伤害保险赔付范围内。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高某要求人寿北京分公司赔付校园意外伤害保险金6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焦点3
原告一方表示,在发生事故后,2012年3月28日,高某之母刘某委托红十字会鉴定中心对高某伤残等级、护理依赖进行鉴定。2012年4月13日,红十字会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载明,高某经手术治疗后伤情基本稳定,具备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条件。
高某遗留截瘫(双上肢肌力4级,双下肢肌力0级)伴大小便失禁;脾切除术后,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规定进行综合分析,高某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为100%。参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标准规定,高某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法院调查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保险中虽然对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进行了约定,但红十字会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及保险公司委托的华大方瑞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均载明病历显示高某进行了脾切除手术、四肢运动感觉功能障碍、大小便功能障碍、日常生活动作大部分依赖、轮椅依赖等。
在此情形下,保险公司仍按照给付比例表中第二级第9项75%的给付比例予以赔付,于理不合。故保险公司该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校门外出事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高某向人寿北京分公司投保,人寿北京分公司同意承保并所做保险合同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高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身体伤害,属于保险事故,人寿北分公司应当依约履行保险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高某保险金675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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