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遭遇事故无责任 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付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3-03-13 11:20:26
导读:
【编者按】周先生给爱车投保了保险,该车后来发生交通事故,周先生被交警认定其无事故责任。事后,某保险公司却以保险条款约定“驾驶员无责则无须赔偿”为由,拒绝理赔。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无效,应赔偿给周先生相应损失。来自浙江乐清的周先生有一部小客车。2011年12月6日,周先生让他人在东莞驾驶该小客车的时候,被驾驶的一辆套假牌轿车碰撞,造成该小客
【编者按】周先生给爱车投保了保险,该车后来发生交通事故,周先生被交警认定其无事故责任。事后,某保险公司却以保险条款约定“驾驶员无责则无须赔偿”为由,拒绝理赔。
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无效,应赔偿给周先生相应损失。
来自浙江乐清的周先生有一部小客车。2011年12月6日,周先生让他人在东莞驾驶该小客车的时候,被驾驶的一辆套假牌轿车碰撞,造成该小客车损坏。事发后,对方逃离现场,交警部门认定逃逸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周先生遂向某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遭到拒绝。
2012年3月,无奈的周先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费16万多元、车辆评估费6600元、停车费220元、吊车费2800元、拖车费200元等合计17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涉案保险条款为无效条款,对保险公司相应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同时,因为周先生损失合计139820元,未超出1035000元的保险限额,属于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所以,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应赔偿139820元×(1-30%绝对免赔率)=97874元给周先生。
主审法官表示,交通理赔涉及日常百姓千家万户,本判例具有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保险公司在考虑赚钱的同时,也应兼顾其基本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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