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5”临近消费者纷晒经历 如何避免被误导?
【编者按】随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临近,全国各地消费者纷纷晒出了自己遭受误导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实案例。基于个险销售误导现象频发的现状,保险专家支招“如何避免被误导”。
案例1
电话推荐“存款理财产品”
疑点:重在介绍高收益
日前,市民李小姐表示,她此前曾因喜欢某银行信用卡办卡的赠品,填写了申请资料,由此在该银行留下了自己的信息。近期接到该银行工作人员来电,告知可以提供给她一个优惠活动,即每月在该行存款不超过800元,连续存款8年,可以获得18%的利息,而且可以获得一份保额很高、覆盖范围很广的保险。她当时对工作人员说,在电话里听得不太清楚,要求对方发邮件向她详细介绍,但工作人员却说,该活动仅针对她这类的贵宾客户,只通过电话一对一介绍,不在柜面宣传,所以也不能发邮件介绍。
尽管没有接受该“优惠”活动,李小姐对这样“听起来很美”的活动还是心存疑惑,直至随后被一朋友提醒,该活动听起来有销售分红险之意,她才恍然大悟,庆幸自己没有“被购买”保险产品。
案例2
推荐比定存划算的“理财产品”
疑点:自己从未签署投保确认书
山东的尉女士表示,2011年的一天,她准备去银行存钱,在取号等待过程中,一工作人员向其建议:“存银行定期不划算,现有一款理财产品很合适,年收益最低保证4.5%,每年还有2%~5%分红,另外还可以送一份保险。只不过钱是定期,6年之后才可以取,但是6年取出来收益就会少一些,10年是最合适的。”尉女士听了感觉不错,就存了1万元。今年1月,尉女士在续存时惊异地发现,自己买的不是什么理财产品,而是一款10年期英大人寿保险,若提前取款则本金难保。尉女士前去英大人寿沟通,查看保单相关资料时发现,“本人同意”一栏根本不是自己的笔迹,投保确认书也不是她本人签字。
盘点
个险销售过程中常见的违规行为
笔者查询了近一年广东保监局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重点关注个险销售方面对消费者造成影响的罚单,总结出有如下几大类常见的违规行为。
1、隐瞒保险产品有关情况
处罚对象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宝岗大道支行”的一张罚单显示,“经查,2011年11月,你支行在代理销售国华人寿保险产品的过程中以及接受咨询过程中存在隐瞒保险产品有关情况的行为。”
广东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隐瞒保险产品有关情况是销售误导主要表现之一,也是广东保监局在治理销售误导活动中的重点打击行为之一。在保险法规中,明确规定保险销售人员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隐瞒保险产品有关情况”常见的主要有:隐瞒保险产品属性、隐瞒保险产品收益的不确定性、隐瞒犹豫期权利、中途退保损失等情况。
2、个险产品说明会、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性内容
去年10月,广东保监局在对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开出的罚单中指出,该公司“在电话销售过程中存在混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接到的一张罚单显示,其违规行为有“在产品说明会上向客户承诺赠送礼品”。
广东保监局相关负责人总结指出,误导性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夸大讲师资质:部分产品说明会为增加说服力,片面夸大讲师资质,冠之以各种虚假头衔;
二是宣传课件中存在误导性内容:主要是介绍保险产品时使用“存钱”、“储蓄”、“日计息、月复利”、“活期般灵活,定期般收益”、等误导性字眼,将保险产品与银行理财产品混淆,或者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将其与银行定期存款等作片面比较;
三是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的利益:部分产品说明会以高额礼品为诱惑,吸引投保人投保,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高价值礼品,以此来吸引投保人投保。
3、代签名和使用私自印制的宣传单张
除了上述两大类,还有如下几种违规行为将会对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比如,去年10月,处罚对象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的一张罚单显示,其违规行为有“代抄风险提示语”。广东保监局相关负责人指出,“代签名”这一违规行为,主要是指保险销售人员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单或风险提示书上签名。
此外,还有“使用私自印制的宣传单张”,即保险销售人员自己制作收益演示表或宣传资料。据了解,“超过犹豫期进行回访”、“保险销售人员未持资格证或资格证过期”也属于违规行为。
- 1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