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死亡抚恤金 为何归居委会所有
【编者按】居委会给办理社会保险本是件好事,但是芝罘区黄务街道郑家居委会的侯先生却高兴不起来。1月22日,他表示,居委会要求签字的一张社会保险缴费协议中提到,参保人去世后 ,未领完的个人账户余额 、死亡抚恤金归居委会所有,只将丧葬费支付家属,而按照相关的规定,这一部分钱应该归直系亲属,于是他拒绝在协议上签字 。1月24日,从街道办事处了解到,由于居委会经济条件有限,“借款”给居民办理了保险,收归集体的死亡抚恤金是用于为后续居民办理社保。
反映
死亡抚恤金要给居委会
侯先生说,他今年72岁,2011年看到芝罘区城镇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根据宣传单中的一项条款,退休人员去世后,直系亲属可一次性领取1000元丧葬费和 10个月全省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考虑到自身所需,侯先生一次性支付6.8万元参保,并于2011年8月份领取了退休证。侯先生说,“这6.8万元包括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居委会说经济困难,要求居民先自行垫付,等有钱了,居委会会偿还。”
但是,2012年3月9日,烟台市芝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一个新标准,随着年龄的增长,养老保险的补缴总额有相应的减少。这原本是惠民的政策,可是居委会让签署的一份社会保险缴费协议,却让侯先生很头疼。
协议中称,2011年个人参保的人员 ,按照2012年社保政策的同年龄段金额补助来看 。侯先生发现,2011年缴纳的6.8万元,依据2012年的新标准,7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只能获得4.7万余元的返还。而且,参保人去世后,未领完的个人账户余额、死亡补助金也要归集体所有,他觉得不能接受,就没有在协议上签字。
不满
协议里的附加条件有失公允
侯先生说,居委会的协议是根据黄务街道办事处的意见执行的,“偿还的钱少了不说,更重要的是,去世后给家属的补助款还给了居委会。”侯先生怎么想都觉得不合理。
在侯先生的家中,记者看到了他留存的几份文件,其中就有黄务街道办事处于2012年8月20日分发的文件,文中称考虑到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出资困难,由居委会全额借款给居民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居民必须签署协议,以参保人过世后的余额和抚恤金偿还借款。
对于条款中的“借款”,侯先生也觉得有失公允,“我已经在2011年办理了社保,2012年就不用再办理,居委会统一办理社保,考虑到我们的情况,只需要把参保的钱补助给我们就好,为什么还要收回国家给我们的补偿,这是不应该加在协议里的。”
居委会
统一办社保,抚恤金应给集体
2013年1月24日上午11点左右,记者来到郑家居委会,居委会的郑书记说,由于2011年居委会的条件有限,办理社保的居民基本上都是自己掏钱,2012年正好赶上社保出现新政策,居委会的经济状况也稍有改观,开始统一为居民办理社保。
“2012年3月份居委会发放了文件,希望居民和居委会分半承担,但是很多居民不同意,拿不出钱来,拖了几个月后,黄务街道办事处就开会协商,决定通过借钱的方式,给居民全额办理社保。”郑书记说,而对于2011年办理保险的居民,作为居委会的居民也应该享受待遇,居委会决定按照2012年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将投保费用补贴给2011年已经自行投保的居民,但是参保人过世后的抚恤金要归属集体。
郑书记表示,2011年参保的6.8万元中包括了医疗保险,而2012年参保的并不包括,关于协议中将抚恤金收归集体的规定,他称是为了保障每年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均能顺利参保,“而且居委会给统一办理保险,死亡抚恤金应该归集体所有”。
街道办
居民签订协议遵循自愿原则
从街道办事处了解到,2012年3月黄务街道办事处就鼓励包括郑家在内的7个居委会开展适龄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经过协商,黄务街道办事处与七个居委会达成共识,并制定了相关规定,规定称参保人员去世后的账户余额和抚恤金归集体所有。
“我们不仅要考虑现在投保人员的利益,还要考虑后续适龄居民的投保问题,抚恤金是用来给后续的居民办理社保用的,综合考虑才决定收归集体。”同时,街道办的工作人员表示,居民与居委会签订社会保险缴纳协议也是完全出自居民个人意愿。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按照国家规定,参保人员去世后的抚恤金应该归其直系亲属,但有些地方把失地居民化为“农保”,还有些地方将其归为城镇职工保险,对于失地居民的社会保险问题,不同地区的政策也不同。“自己交社保的钱,相关的抚恤金当然要划给直系亲属,我们也会按照标准来办,但是居委会为居民全额缴纳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过世后的抚恤金归属,还得靠居委会和居民协商来解决。”工作人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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