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里暗躲玄机 盘点意外险无法理赔理由
不赔案例之三:猝死不赔
往年11月,陈先生在家意外跌倒并撞到木门昏倒,在被送至医院途中停止了呼吸,医生诊断为“猝死”。对此,保险公司很快支付了人寿保险金,但却拒尽赔付其名下的意外险,理由是“猝死不是意外”。对此,家人很不理解,明明是忽然发生的死亡,怎么就不是意外呢?
事实上,很多购买了意外险或被赠予意外险的保险客户,面临突如其来的“猝死”,保险公司却不予赔付,往往事件送至法院,法院却也大多裁定保险公司胜诉。这是为什么?
解读
所谓猝死,是指平时貌似健康的人,因潜伏的自然疾病忽然发作或恶化,而发生的急骤死亡。世界卫生组织定为发病后6小时内死亡者为猝死。猝死的原因最多见的是心血管系统的疾病,这确实不在意外险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此外,在理赔时,保险还会根据“近因”原则来定。如被保险人在浴室滑倒死亡,消费人往往以为是意外。但假如医院出具的死亡证实为疾病所致,保险公司可能并不会赔付。“客户通常很难了解,但换个角度,假如是一个健康的人摔倒了,可能也就是骨折或一些小擦伤。这类事故中真正导致客户死亡的是其自身疾病,而滑倒只是诱因,并不构成决定性作用。”业内人士表示,保险赔付夸大近因原则,即出现多个原因导致死亡时,往往以导致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作为赔付的依据。
就本案例而言,假如最后医生鉴定是由于疾病,比如心脏病、高血压或其他病因而跌倒,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假如是陈先生未留意而跌倒,则需要理赔。
不赔案例之四:高原反应不赔
2008年,古稀之年的钟先生随旅行社从广东来到西躲游玩。钟老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并交纳了20元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不过,抵达拉萨确当天晚上,钟老忽然感到头痛、胸闷,紧接着呼吸急促、恶心呕吐、面色苍白,旅行团导游判定钟老可能发生高原反应,随即抓过氧气袋让其吸氧减轻症状,同时要求司机立即送他到医院就诊。
因效果甚微,越日钟老在人陪同下伺机来到成都某医院,医生诊断为右额颞顶大脑半球梗死伴出血。后来固然经过一个月的住院治疗,钟老还是因医治无效不幸辞世。钟老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保险金,遭到拒尽后起诉到法院。
解读
“保险公司对意外伤害的定义是‘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性的、非本人意愿的事件’。”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称,高原缺氧是可以预知的,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告知钟老可能产生高原反应,而且他年事已高,身体不够健康,却没有引起本人足够重视,所以这起事故并非“意外”。
保险公司还表示,钟老固然是因高原反应住院治疗,但高原反应并非引发钟老死亡的直接因素,钟老本人身体欠佳才是根本原因。有关医学文献也证实高原反应为一种疾病,并非意外伤害范畴,钟老因高原反应诱发脑梗塞导致死亡,属于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自然不应承担理赔责任。终极,法院对其家属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意外”如何鉴定?
是否构成“意外”伤害,这是意外险是否赔偿的关键之一。日常中人们以为的意外往往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只要是意料之外的事情,都可以被称为意外;但是,意外险条款中的意外则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的”等要素。一般来说,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这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遭受的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推测的;二是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假如意外伤害发生在保险期限开始之前,而死亡或伤害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则不构成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这里指的是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和残废。死亡有两种,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另一种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该条件要求意外伤害与死亡或残废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能构成保险责任。这里的因果关系包括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近因、诱因等三种情况。
当然,也有很多事故符合上述“意外”的定义,但由于条款中有“责任免除”而不能给付保险金。
对于意外伤害保险而言,被保险人故意不当行为(如被保险人故意自伤,酒后驾驶,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等)或疾病所引发的人身伤害一般属于免责范围内。其他常见的免责事件包括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探险等高风险运动,战争、军事严重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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