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连续加班发病致瘫 该不该算工伤
“没死不能算工伤”
于明今年47岁,1979年参加工作,1992年调入太钢炼铁厂。两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让这个太钢炼铁厂2009年度的劳模颇为尴尬。
一家四口住着66平方米的房子,两个双胞胎儿子还未成家,于明是家里主要的经济支柱,如今却失去了劳动能力。妻子贾桂玲说一定要为丈夫讨个说法。
1月15日,于明的代理律师王大瑞向太原市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
“《劳动法》规定,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加班每天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超过36小时’……长期超时加班、过度劳累会诱发疾病发生,这是众所周知的常识。于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长期超时加班等原因导致脑出血,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款规定,应予认定工伤。”王大瑞表示。
实际上,我国工伤保险相关立法曾数次修改,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覆盖人群也在不断扩大。
原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认定为工伤。
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试行办法》废止。该条例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纳入工伤认定。2011年1月1日,新修改过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至今。
但实践中,对于一些特殊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不时发生分歧。太原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处长郝兴平认为,对于加班导致的疾病,《试行办法》更明朗一些。但他同时强调“国家政策不断调整着利益群体,政策解决不了所有的问题。像于明这种情况,不能认定工伤,但单位可做一些人道救济。”
宏烜律师事务所援助于明工伤认定案后,有“山西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卫士”称号的律师王大瑞在查阅相关资料时发现,类似于明遭遇的职工,在全国并不鲜见,但大都没有被认定为工伤。“超时加班引发疾病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一方面无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悖《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
于是,宏烜律师事务所王克俭、王大瑞两名律师联名,向山西省总工会提交了一份《关于对过劳病职工应进行工伤认定的建议》,建议省总工会提请全国总工会,会同国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将职工在加班时突发疾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或在下班后合理的时间(如12小时)内突发疾病的,纳入到工伤认定范畴。结果至今没有下文。
其实,去年2月,哈尔滨市劳模、环卫工张志娟在严重超时工作时突发脑出血,因无钱看病,又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即引发网友对《工伤保险条例》的讨论。有网友认为,规定“不死不算工伤”,也许有其赔付能力和制度设计的考量,但把“死”当做衡量“工伤”的依据,似乎背离了生命高于一切的社会共识,并有将“工伤”局限于“死亡”的误读之嫌。
于明至今住院,接受康复治疗。虽然单位派人24小时倒班陪护,贾桂玲还是不放心。在太钢小集体上班的她,获领导特批,每日上半天班,下午去医院照顾丈夫。当然,她每月只能拿几百元的工资。丈夫的医疗费只有出院后方能报销,贾桂玲已不堪重负。
中国内地企业员工加班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过劳病、过劳亡导致的劳动争议随之将越来越多。能否从制度上用更加科学、合理的规定让于明、张志娟们不再忧伤、不再哭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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