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连续加班发病致瘫 该不该算工伤
【编者按】连续加班突发脑出血致身体右边瘫痪,属不属于工伤?因为不服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太原市人社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以下简称太钢炼铁厂)职工于明,走上了漫长的维权之路。在太原市人社局再次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1月15日,于明的代理律师向太原市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与太原市人社局展开了第二轮“博弈”。
“超时加班引发疾病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一方面无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悖《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于明代理律师王大瑞说。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一项最新调查显示,中国内地80%以上的企业存在员工经常加班的现象。如果相关法律不作调整,未来,由过劳病、过劳亡引发的劳动争议将会越来越多。
突发疾病保住命
1月12日,家里厨房下水道堵了,贾桂玲将丈夫要好的两名同事叫来,帮忙疏通下水道。出于对同事的礼貌,她将丈夫于明从医院暂时接回了家。
由于脑出血后遗症,于明右侧身体已不听使唤,走路需要人搀扶。幸运的是,他是左撇子,吃饭尚能自理。但他说话“嗯嗯唔唔”含糊不清,别人也听不懂,于是,同事在厨房忙乎着,他在卧室的床上躺着,呆呆地望着窗外。
再有3天,于明生病就两年零一个月了。
于明是太钢炼铁厂四高炉看水班大组长。2010年12月15日下午,他与同事修理高炉本体二层平台打水包上的一个冻裂漏水的弯头时,不小心摔倒,头碰到了水包上面。因为戴着安全帽,于明的头部没有碰伤。于明也感觉自己“没事”。处理完漏水,回工房路上,于明对同事们说,自己右半边身子没劲儿。回到工房,于明拿起手机准备拨打电话时,发现自己的手抖个不停,居然无法握住手机了。正在换衣服的同事赶紧过去扶住他,同时电话通知了四高炉主管阮某。阮某很快领着十来个人跑到了工房,将于明送到太钢总医院。
从2010年10月9日开始,四高炉进行中修,于明作为大组长,协助负责看水检修工作,他与一名副大组长轮流进行24小时值班。为了不影响生产,其间,“由于责任关系,偶有主动加班情况”。同年12月4日至12月9日,属于四高炉开炉的特殊时期,于明连续6个昼夜坚守岗位。12月13日、14日,因支援五高炉作业,他继续加班。
贾桂玲说,近年来,丈夫单位加班几乎是家常便饭。于明总是比别人晚一个小时下班,还时不时“连轴转”。
于明被诊断为脑出血 (右基底节区),高血压3级,极高危险组,二型糖尿病。经医院抢救,于明保住了性命,却失去了劳动能力。
工伤认定两否定
短短半个月时间的治疗,于明花掉了十几万元医疗费,按照大病医保报销比例,贾桂玲报销回来400元。“为了救命,用的都是进口药,不能报销。”
事发后,贾桂玲要求丈夫所在单位为其向有关部门申报工伤,得到的答复是,“于明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但是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有关规定。”
2011年5月,于明家属再次提出要为其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太钢炼铁厂安全科应家属要求,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进行了沟通,后者同样认定于明不符合工伤条件。
2011年7月,于明家属向太原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2年4月5日,太原市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一款规定,作出“不属于工伤、不属于视同工伤”决定书。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第15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
“如果不是长期加班,于明会发病吗?48小时之内死了人才能视同工伤,这是什么规定?”于明家属不服该认定结论,向山西省总工会提出法律援助。省总工会指派山西宏烜律师事务所援助该案。
2012年7月,于明一纸诉状将太原市人社局起诉到了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太原市人社局2012年4月5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判令其在本判决书生效60日内为原告于明重新作出认定。
此时,太原市的工伤认定被政府纳入行政审批事项,进入政务大厅。
2012年12月中旬,于明拿到了太原市第一份盖着太原市人社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太原市人社局行政审批处处长胡秀山表示,人社局对于明的工伤认定是非常慎重的,为查明于明工作中摔倒与其脑出血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该局工伤保险处专门委托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了工伤因果关系鉴定,得出的结论是,于明的“脑出血与外伤无因果关系”。“虽然于明在工作岗位上发病,但还在世,也套不上《工伤保险条例》里的第15条。我们对于明的遭遇深表同情,但我们只能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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