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强制保险存在的问题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2-11-22 14:44:58
导读:
【编者按】依据《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旅客支付保险费金额不同,但最终获赔的最高保险赔偿金额却是相同的,显然违背保险等价有偿原则 。对于投保人来讲,火车票价格中的2%属于强制保险费,旅客票价越高,所交的保险费用也就越高,但如果遭遇意外伤害 却只能适用两万元的赔偿金额。例如,北京至郑州的火车票面值为200元,北京至天津的火车票面值为20元,按基本票价的2%计算,保险费分别为4元和0.4元。两张票保费相差
非实名制车票难以证明保险合同 索赔困难
铁路火车客票2010年春运期间在部分地区试实行实名制购票制度,而在全国大范围内并没有实名制。火车客票实质上是旅客运输合同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凭证,一张火车票分别代表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一旦旅客发生意外伤害,由于火车客票上只记载车次、起始站、票价,并未记载旅客姓名,加上客票的可转让性、不记名性,仅凭一张车票并不能证明其受伤害人就是被保险人。由此引起的谁是被保险人、应付给谁保险费,向谁索赔等一系列保险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无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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