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过期失效仍赔付 法院称欠缴保费非本意
【编者按】案情明明按期缴纳了保险费,可是出了保险事故理赔时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该保单欠费已经失效。消费者任女士无奈之下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任女士保险金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2010年1月1日,任女士在某人寿保险公司偃师公司业务员赵某处投保了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1份,保额为3万元。同月11日,在赵某的指示下,任女士在约定的银行账户(该账户原有金额10元)存入首期保险费2170元。在接到赵某提醒续交第二期保险费的通知后,2011年1月22日任女士又在上述保险费付款账户上存入2173元。
2011年11月3日,任女士因病到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诊治,诊断意见为“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住院14天,支付医疗费6209.4元。任女士住院期间,其家属经赵某通知了保险公司。任女士出院后,便将相关材料交给赵某代办保险金理赔手续。满以为这下买对了保险的任女士没想到,她等来的却是一纸拒赔通知书。
交锋保险公司在拒赔通知书上指出,因为中间没有交保险费,任女士的保险合同处于失效状态,2011年11月26日才复效。根据保险条款的要求,保险合同复效180日后确诊患有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才能给付保险金,所以任女士不符合理赔要求。保险公司还告诉任女士,其没有交保险费的原因是账户扣款不成功。
自己明明按期缴纳了保险费,为什么会扣款不成功呢?还有,自己根本不知道保单失效,又何来申请保单复效一说?任女士一怒之下向偃师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今年3月,此案在偃师市法院开庭。法庭上,任女士认为,自己签订保险合同后,按约缴纳了保险费,且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被告的拒赔行为明显违约。
不过,保险公司辩称,任女士购买的保险需年交保费2180元,交费日为每年的1月13日,可任女士1月22日缴存续期保费时只交了2173元,这是导致其保险费划账不成功,进而造成保单失效的主要原因。尽管该保单已办理复效,但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投保人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合同复效的,需自复效180日后出现保险事故才给予赔付,所以无法办理保险金理赔手续。
说法为什么保费是2180元,任女士却只在账户存入2173元呢?法庭经审理查明,在签订上述保险合同时,赵某承认仅告知任女士每年的保险费标准为2100余元,而没有向其明确说明每年的保险费标准为2180元。而且在理赔前,保险公司为任女士出具的《保险合同》和缴费发票一直由赵某代为保管。而且,赵某在没有告知任女士的情况下,于2011年11月26日代为其办理了保险合同复效手续。法院同时查明,保险公司从任女士保险费付款账户划付第二期保险费时,在发现该账户上的保险费金额不足后,没有及时催告任女士补交。
偃师市法院认为,在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赵某没有履行向原告明确说明每年应交保险费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义务,还指示原告交付首期保险费2170元;保险公司在发现原告没有足额交纳第二期保险费后,也未能及时催告原告补交,更为重要的是,在原告申请理赔前,赵某一直没有将原告的《保险合同》及交费票据交给原告,致使原告无法明确知道其每年应交保险费标准是2180元,还误认为其标准是2170元。原告在续缴保费时存入了2173元,该行为说明原告本意是足额交纳保险费,没有欠交7元保险费之意。至于原告实际欠交7元保险费,主要原因在于被告没有事前明确告知和事后及时催告,应视为原告足额交纳第二期保险费。故法院认定《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据此,偃师市法院认定保险公司的复效拒赔说不能成立,任女士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理由正当。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任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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