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醉酒驾车致人死亡 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
保险责难卸一级标题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针对实践中的改装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医保外的医疗支出是否应该获得赔偿,酒店代客泊车、机动车陪练、试驾等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划分保险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十七条格外引人瞩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保险公司在同一诉讼中向被保险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这也就意味着,无论何种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保险公司都必须进行赔偿。
另外,按照我国现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即无论何种原因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均至少做出12.2万元限额以内的赔偿。
该解释是一次司法的进步,真正体现了法律的意义,即法律之所以被制定出来,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有了这样的规定,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权益将有了法律的保护,其获得赔偿的过程将更加快捷方便,让这些事故中的弱势群体得到了保护,过往事故中求助无门、求偿无门的现象将从此杜绝,保险公司也将真正做到“保险”。另一方面,这规定也不会成为纵容酒驾的借口。因为附言中还提到:“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这也就意味着,由于肇事者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失,保险公司在进行赔付之后有权向肇事者进行追偿,从而实现肇事者承担法律后果及民事后果的惩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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