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扣满12分后车祸死亡 保险拒赔
驾驶证被扣满12分,并不等同于自动失效
据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戴志霞介绍,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被保险人施某出险时,持已扣满12分的驾驶证开车而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如果不是,某保险公司启东支公司是否就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
“本案涉及的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五项载明: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免责。”戴志霞介绍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均规定,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保险人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是否已尽明确说明义务,近年来一直是保险合同案件审理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同时,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也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出于保护其身利益的目的,在未与合同另一方协商一致时而设立一些免除自身责任的固定式条款,签约时如果既不向对方当事人提醒,也不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任何说明,致使对方当事人要么懵懂签约,要么被迫接受其条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据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戴志霞介绍,“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制作的合同都是事先拟好的固定格式合同,保险条款字体异常细小,其中的免责条款与其他保险条款在字体上没有明显差异。而投保单中投保人的签名只有一处,该签名可能仅表示了投保人投保的意愿,并不必然构成其对已知晓免责条款及相关后果的承认,更不能仅凭投保人在此处的签名,就证明保险人已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本案中,虽然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栏及声明书中,盖有投保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但仅有该证据并不能认定某保险公司启东支公司对免责条款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启东支公司在该案庭审中,还应提交其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的证据。因其未能提交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戴志霞提醒,“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要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并在投保单‘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栏明确写明保险公司已对合同条款内容履行了说明义务,并对责任免除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等内容,再由投保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 顾王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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