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辉:如何改善偿付能力监管工具及监管建议
2.集团子公司之间的监管套利防范机制
当前不同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并不协调统一,存在很大的监管套利可能。例如?熏按照当前我国的资本充足度监管规则?熏一个AAA信用级别的企业信用风险暴露,如果以银行贷款的形式存在,需要配置相当于贷款面值4%的核心资本;如果同样的信用风险以财产保险公司的信用保证保险形式存在?熏只需要配置相当于保费收入18%的资本?熏根据目前的市场费率水平?熏后者要明显低于前者;如果这一风险以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企业债券的形式持有?熏资本配置要求会更低。在这个例子中?熏金融保险集团可以通过把资产从银行转移到保险公司获得较低的资本配置要求?熏但实际上?熏金融集团的风险暴露水平没有任何变化。因此,必须制订相应的监管工具消除在同一金融保险集团下监管套利的可能性。
3.对保险集团中的非金融企业和非受资本监管对象的审慎监管要求
目前我国的法律和监管规则都没有对同一金融保险集团内下属的非金融企业和非受监管对象施加资本配置等审慎监管要求?熏而这些企业的存在往往使得保险集团在资产规模、综合经营业务范围等方面更为复杂?熏风险转移和监管资本套利的渠道也更加灵活,因此在未来有必要将其纳入审慎监管范围内。近中期可以不使用资本充足率等定量要求,而是考虑加大其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深度,以帮助监管机构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
4.发生利益冲突时对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机制
在保险集团经营当中,可能由于集团内部子公司之间的捆绑销售,或者客户信息违规使用等对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从而引发社会风险。目前我国保险业的消费者利益保护机制还不完善,常常引发消费者的不满,影响了保险业整体的声誉。未来的方向是加强消费者保护机制,成立专门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改善投诉处理机制,允许客户向保险机构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对滥用信息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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