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造成已验收工程受损 建工险可不予赔偿
案例分析
笔者以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物质损失项下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限内施工过程中造成已验收或已交付使用部分的损失”这一条款的含义,这涉及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问题。
一、通常理解先于疑义解释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根据该条规定,按通常理解仍产生两种以上解释的,才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解释原则进行解释。
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则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这说明,通常理解首先应建立在对合同条款的字面含义理解基础之上。
二、对“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限内施工过程中造成已验收或已交付使用部分的损失”的通常理解
笔者认为,上述有理解争议的保险条款中,“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物质损失项下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限内施工过程中造成已验收或已交付使用部分的损失”的语言表述清晰,以一位普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应具有的阅读能力来理解,即能获知如下信息:
本保险扩展承保的损失是指:
(1)工程已验收或已交付使用部分的损失;
(2)工程已验收或已交付使用部分在保险期限内的损失;
(3)在保险期限内,由合同中明列的被保险财产造成的工程已验收或已交付使用部分的损失;
(4)在保险期限内,由合同中明列的被保险财产,在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工程已验收或已交付使用部分的损失。
本条款所使用的“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限内施工过程中造成损失”的措辞,已清楚表明了“被保险财产”、“施工”以及“已验收或已交付使用部分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被保险财产施工”是因,“已验收或已交付使用部分的损失”是果;而“被保险财产”的措辞,也清楚表明,本条款扩展承保的损失,是由某种“被保险财产”“在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已验收或已交付使用部分的“损失”。
如果被保险人认为暴雨所致已验收完毕工程的损失属于本保险扩展承保范围,那么,就应证明暴雨是一种财产,且暴雨是本争议合同项下明列的被保险财产。但被保险人显然无法证明这一点。
综上,笔者同意保险公司的观点,对于本案中因暴雨造成已验收完毕工程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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