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发病原因存争议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
燕燕投保前患有癫痫病,投保后不幸被诊断出患有脑瘤,保险公司认为是早先的癫痫病导致了脑瘤,属于尚在“等待期内”的范畴,拒绝赔偿。
在重大疾病保险中,疾病的因果缘由与保险理赔的施行密切关联。如何理清“重大疾病”与“相关疾病”的关系?
本文以燕燕的经历为典型案例分析,警醒广大市民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后应分清疾病的因果关系,注意保险合同内的“等待期限”,以免失去应有的保险理赔。
买保险防意外
燕燕于2011年年初被医院确诊患有癫痫。得病后,燕燕意识到应未雨绸缪,购买保险以防意外。
几天后,在投保人的推荐下,燕燕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养老金保险及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均为15万元。
4个月后,燕燕身体再次感到异样,连跑两家医院,数次诊断后,最终确诊为患有脑瘤,为此燕燕支付了10余万元医疗费。
近半年的求医经历令燕燕身心俱疲,使燕燕略感宽慰的是,年初的投保能帮她减轻医疗费用的负担,暂渡难关。
然而,当燕燕找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对方竟以燕燕的病在“等待期内”(合同签订后90天)为由拒绝。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燕燕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其重大疾病保险金15万元及逾期利息。
理清“重大疾病”与“相关疾病”的关系
本案的焦点在于理清“重大疾病”与“相关疾病”间的关系。审判中,保险公司出具了双方签订的保险单。
根据保险单显示,合同生效起90天内,若燕燕患上“重大疾病”,或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由此认为,燕燕早在签订合同前就被确诊患有癫痫,而癫痫是脑瘤的前期表现形式,燕燕的脑瘤是癫痫病引起的,由此可认定燕燕的疾病是在“等待期内”发生的。根据双方的保险合同的规定,“等待期内”发生或存在的疾病病症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范畴,故而保险公司无需承担理赔责任。
对于保险公司的说法,燕燕着实感到委屈,她在签订保单后10个月方查出患有脑瘤,且脑瘤属“重大疾病”,是导致癫痫这一“相关疾病”的起因,保险公司理应按照保险单上的规定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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