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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保险法草案 解决转移续接难问题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2-04-25 09:41:42
导读: 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军人保险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军人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了解,1998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了《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对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以及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的保险作了规定,初步形成了军人保险制度体系。为了建立健全军人保险法律制度,适应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要求

  同时,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参加伤亡保险按月缴纳伤亡保险费,退出现役时,未享受过军人伤亡保险待遇的,退还个人实际缴纳的军人伤亡保险费和利息。义务兵不缴纳。这种做法既不像政府基金,又不像保险,也与军人职业性质不符。

  为此,草案增加规定:“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此外,一些专家学者认为,应将处突维稳、反恐、护航、救灾等非战争军事行动纳入“因战”范围;因病自残或者自杀的应当排除在享受伤亡保险待遇的情形之外。

  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参保或享补助

  我国从2004年起施行了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社会保险制度,由军队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养老、医疗保险关系,给予养老、医疗保险补贴。

  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的,享受“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应明确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的缴费来源。

  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总后勤部研究认为,现行政策是,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发放养老保险补贴、医疗保险补贴,建议根据现行政策,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一些部门和地方还对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停止享受保险待遇的情形提出了意见。比如,将“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作为停止享受保险待遇的情形之一,与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矛盾,建议作出修改。

  拟确定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军人退役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实际执行有困难,军人保险法应当考虑解决。

  对此,现行的政策和情况是,军人退役后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一些地方资金未能落实,军人退役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存在困难。目前,解放军总后勤部已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在每年国防费用中增加部分预算用于退役军人的社会保险补助,当年退役军人的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保险资金一并转入地方。

  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关于“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规定,体现了着力解决转移接续难的问题,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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