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保险试水 商保能否解决航班延误纠纷?
二问:标准由谁来定?
保费标准谁来定?怎么定?20元的保费,最高赔偿400元,这样的产品定价是否合理?在航班延误时有发生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将赚到暴利?抑或是面临巨亏?
庹国柱说,“任何保险产品的推出,都是基于对过去风险数据的科学精算。为什么把赔偿时限定在3小时,而不是2小时?这都是算好的,哪家公司都不会低估保费,赔本赚吆喝。”
他认为,意外险的条款费率比车险、寿险都好理解,投保者自己有比较。如果保费过高,在充分竞争的情况下,乘客将“以脚投票”。“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希望"航班延误险"这一块市场能早点发展起来,机构主体和产品供给不断增加,给乘客更多选择。”
据悉,除春秋航空外,东方航空也推出了类似的“旅行保障计划”。两者相比,赔偿标准略有不同。东方航空的“旅行保障计划”规定,航班延误4小时及以上或航班取消,参加该计划的乘客可获赔600元。行李延误超过8小时,旅客可获赔1000元。
三问:责任由谁来负?
“商业性的风险赔偿不能代替行政性的责任过失补偿。”庹国柱教授强调说:“"延误险"为旅客自掏腰包投保,保险赔偿是保险公司在履行他们和乘客之间的商业合同。而春秋航空公司和大众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只是产品和渠道的关系。保险赔偿不是航空公司给乘客的,这一点很明确,所以不能代替航空公司对乘客的经济补偿。二者理应并行不悖。”庹国柱指出,如果航空公司以“给过保险赔款”为由拒绝被延误乘客的经济补偿请求,那就有“金蝉脱壳”之嫌,应当受到谴责。
“事实上,作为保险监管部门,我们更希望航空公司投保"延误责任险"。这个险种由航空公司投保,发生航班延误后,由保险公司支付航空公司对乘客的部分或全部经济补偿。”曹海菁说,责任保险还可以通过上调费率来约束投保者的风险行为。“如果航班延误频频发生,保险公司赔多了,下一年就要上调保费;航空公司不愿增加保险支出,就会主动作为,减少航班延误。”据曹海菁介绍,“航空延误责任险”不是新险种,这些年始终有航空公司投保。
“目前民航局对航空公司的航班延误赔偿责任,并没有刚性约束。”庹国柱指出,民航局2004年下发的《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航班延误4小时(含)以上不超过8小时、延误8小时(含)以上不同延误时间的实际情况,航空公司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但《意见》没有制订统一的“赔偿标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航班延误而产生的扯皮与纠纷没停过,乘客只能 “小闹小赔,大闹大赔,不闹不赔”,以致发生了拦机维权的过激行为。
庹国柱说,有了“延误险”后,受延误的乘客在及时获赔的情况下被“安抚”,维权的声音有可能会弱下去。“这会使航空公司在目前"纲纪不言"的情况下进一步逃避补偿责任,是大家不愿看到的结果。应该尽快成立专门机构处理航班延误问题,畅通乘客投诉渠道,提高航班延误的赔偿标准,当赔必赔,结束航班延误补偿随意性的状况。”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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