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新规落实无时间表 保险公司与保险法博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解释了目前保险公司较多选用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的主要原因。即如果按照新车购置价保险,无论车辆的使用年限,在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都会使用全新的配件进行修复,例如一辆全新的桑塔纳和一辆使用了10年的桑塔纳,同样因为交通事故损坏了大灯,他们都能获得一个全新的大灯,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是一样的。
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看来,社会上所质疑的低赔,主要是指在选择了购置价投保后,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不能获得保险金额的赔付,而只能获得车辆实际价值的赔付。这种案件在车损险整体赔案中占比非常小,2010年约为0.086%。而对发生车辆部分损失的车主们来说,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获得的是新配件的赔付,赔付是足额、充分的。
“车辆发生全损是小概率事件,超过99%的车损案件都是部分损失,这部分车主如果按照车辆实际价值进行投保,进行理赔时就会遇到‘旧灯换旧灯’,而不能‘旧灯换新灯’。”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说,在这种情况下,选择新车购置价进行投保对车主来说是更方便、划算的方法。
并非所有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司都按照新车购置价进行投保,在美国,就是以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投保,我国台湾地区同样如此。
但在郝演苏看来,我国保险公司之所以采取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的方法,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车辆实际价值的评估难以做到。
“美国、台湾都有着权威的二手车评估机构,评估的费用计入保险费用中,但我国还没有一个真正权威的车辆评估机构。”郝演苏说,我国也有二手车市场,但这个市场给出的价格往往低于车辆的实际价值。车主与保险公司对车辆实际价值的判读往往差距很大,很难达成统一。
郝演苏表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此次出台的示范条款走到了一个极端,按照这个示范条款,找不到可实施的具体方案,如果真的要执行这个示范条款,车辆的评估成本将要大幅上升,这笔费用由谁承担?
“各家保险公司都会对这个示范条款有意见。如果要执行这个条款,保险公司也会在这个条款的基础上进行保险合同的修改,比如加大免赔额等。这样一来,消费者反倒未必能得到实惠。”郝演苏说,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以新车购置价确定投保金额是最合适的方法。
在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和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庹国柱看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示范条款可能会让事情变得复杂。
“绝大部分车损都是部分损失,换零件只能用新的不能用旧的,但投保时却是按照车辆折旧后的价值投保,这中间的价格差额如何弥补?”庹国柱说,保险公司可能会向车主收取新零件与旧零件之间的差价,要么就是重新精算,提高保费。
“还有一种选择则是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如果发生全部损失,按照折旧之后的市场价进行赔付,然后再将新车与旧车之间的保险费用差额退还给车主。”庹国柱说,保险公司究竟会采取哪种方式,目前还不得而知。但如果保险公司据此提高保险的费率,那么对车主来说,尽管投保的时候减去了折旧,但保险费用反而有可能提高。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承认,示范条款会导致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有所增加,但希望保险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尽量消化因产品调整所带来的压力,使消费者能够实实在在得到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