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新规落实无时间表 保险公司与保险法博弈
值得关注的是,近期,行业规范上已经有了变化。
今年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这个示范条款规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而不是按照购置价确定。
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解释,投保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对于折旧,该示范条款列出了一个计算方法。以9座以下的机动车为例,如果是家庭自用,其月折旧系数为0.60%。折旧按月计算。但是,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
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要求,“对于符合相关要求的公司可以在示范条款基础上开发自主产品,但是所开发条款必须涵盖示范条款全部保障内容,不能扩大免责内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公司,可以直接使用协会示范条款。”
不过奇怪的是,这个新规范却没有执行日期。在出台近一个月之后,还看不到有任何一家保险公司依据该示范条款作出调整。
几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此的答复是:应该会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规定作出调整,但什么时候调整目前还不得而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行业还需完成大量配套工作,所以,目前无法给出具体的执行日期。
“从政策上看,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但真正落实还没有时间表。” 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和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庹国柱说。
保险公司与保险法的博弈
究竟以哪个价格作为投保的依据,一直是保险公司设计车险产品的关键。
但在法律上,自始至终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按照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来进行投保。对广大车主来说,就是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投保。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并实施。其第四十条就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2002年,保险法被修订,上述规定被重申。
2009年,保险法再次被修订,上述规定除了被再次重申外,还增加了一句: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法律上的规定非常明确,用在车辆保险上,就是只能按照实际价值投保。
然而,在保险公司车险的实际运作中,实际价值却变成了新车购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