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形成 谈判机制亟待建立
对于患者、企业和医保经办部门及医院而言,建立医保谈判机制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制药企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院开展谈判,形成制药企业让利、医保部门承担部分费用、医院保证使用的新药支付模式,患者可以明显地减轻费用压力,企业也拥有了新的市场,医院则可以大胆尝试新技术和新药品以提升自身在医疗市场中的竞争力,而对于医保部门而言,则可以提高医保用药水平,让医保基金更多地为百姓健康服务,一举数得。
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秘书长熊先军的分析显得更为深入浅出。他认为,医药价格一直是比较受关注的问题。所谓医药价格,包括医院各种诊疗服务收费价格、医生劳务价格以及医药企业的药品价格。医疗市场确实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这种特殊性并不是由技术信息的不对称造成的,而是因为病人在生理和心理等方面不具备与医生公平地进行讨价还价的能力,大多数情况是医生决定了病人需要做什么检查,用什么药。医疗市场的这种特殊性只存在于医生与单个病人的交换关系上。在熊先军看来,在医疗费用绝大部分由医疗保险支付,医疗保险可作为购买方和病人的代言人与供方医疗机构讨价还价时,就不存在这种特殊性。“遗憾的是,在目前的政府定价机制下,医疗保险实际上作为市场主体来与供方进行价格谈判的权力有限。”熊先军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保研究所医疗保险研究室主任王宗凡认为,目前医保改革工作重心已发生转移,更加强化了管理服务和购买者的功能。医保机构扮演着双重角色,即医保改革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履行和承担政府赋予和委托的行政管理者角色)以及医疗服务的购买者(履行广大参保人的代理人角色)。随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其工作重心将由制度建设转向强化管理服务,发挥集团购买者的积极作用,为参保患者向医疗服务提供方争取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因此,建立医保谈判机制并使之发挥作用已是大势所趋。
探索构建谈判体系
在我国,医疗保险谈判还是个新生事物,谁来谈、谈什么、怎么谈呢?在王宗凡的脑海里,已经初步搭建了一个基本框架。
就谈判主体而言,医疗保险谈判是关于服务购买的谈判,因此谈判涉及医疗保险方(经办机构)和医疗服务提供方(医疗机构和药品/医用材料供应商)两个主要的谈判主体。一方面,医保经办机构要与医疗机构进行整体医疗服务购买的谈判;另一方面,还要与药品/医用材料供应商直接谈判药品/医用材料的价格。“医疗保险谈判是医疗服务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因此医保经办机构需要弱化管理者的角色,主要以服务购买者的角色参与谈判,用平等协商来替代过去命令式、强制的行政管理。作为谈判的另一方,同样需要通过积极、正面的协商谈判来充分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而不是通过私下的消极对抗或借用外部的行政资源来对付医疗保险方的制约。”王宗凡表示,尽管谈判是在服务购买双方之间开展,但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如社会保障部门、发改委、卫生部门)也会在谈判中发挥一定的甚至是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