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保险业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保监会日前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启动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建设工作。《规划》提出用3年至5年时间,形成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与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关键所在,保监会高度重视偿付能力监管,不断推进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第二代制度体系将顺应国际保险监管改革的潮流,采用国际通行的“三支柱”整体框架,即第一支柱资本充足要求,包括资产负债评估标准、实际资本标准、最低资本标准、资本充足率标准和监管措施等;第二支柱风险管理要求,包括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要求,监管部门对公司资本计量和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等;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对监管部门的报告要求和对社会公众的信息公开披露要求。
据悉,《规划》明确了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国情为基础,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必须适应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阶段特征和客观需要,促进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二是坚持与国际接轨,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三是坚持以风险为导向,进一步细化风险分类,准确计量各类风险,将偿付能力与风险状况紧密联系起来,提高偿付能力制度对风险的敏感程度,充分反映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
同时,《规划》显示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建设工作分5个步骤加以推进,包括总结评估阶段,专题研究阶段,形成制度阶段,测试完善阶段和发布实施阶段。按照保监会的规划,从2015年开始,用1年至2年的时间,对第二代制度体系进行多次定量测试,征求行业意见,并修改完善。
该负责人表示,在第二代制度体系建设的过程中,保监会将不断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制度,提高行业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水平。通过第二代制度体系建设,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国际影响力将得到提升,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地位也会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