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信息披露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为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保监会研究起草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办法(草案)》并于11月10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草案规定,保险公司应将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多项内容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和公司互联网网站上进行披露。
按照保监会规定,基本信息包括股本变动情况,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持股及其变更情况等。保险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应披露重大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件内容及原因:(一)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变动;(三)公司董事本年内累计变更人数超过年初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四)公司注册资本、注册地和公司名称的变更;(五)公司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等事项;(七)公司撤销、合并省级分公司;(八)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公司给予行政处罚;(九)公司偿付能力出现不足或者发生重大变化;(十)公司发生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赔付、重大投资损失;(十一)公司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因经济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十三)公司更换或提前解聘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其他对公司经营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或潜在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草案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应建立公司互联网网站,并将其作为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之一。信息披露的时间不得早于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和公司互联网网站上披露的时间,信息披露的内容必须与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和公司互联网网站上披露的内容一致。保险公司登载于公司互联网网站的公司基本信息,其内容保留期限为永久,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内容保留期限为5年,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内容保留期限为3年。
信息披露的草案出来,是征求社会的意见,为的是制定出更为合理的规章制度,优化保险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