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车险条款 主险与附加险大幅调整
调整理赔流程
化解无责不赔难题
在投保方式上,现行车损险给了消费者3种选择权,如确定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新车价、折旧价、新车价内协商价,投保人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投保即可。然而,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在承保时都按新车价计算保险金额来收取保费,给予车主的这一选择权形同虚设。因此,这一车损险条款被市场认为是霸王条款。
示范条款调整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强化保护消费者利益。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除了承保外,现行车损险在理赔方面也令消费者费解。以新车价投保,发生全损时则以折旧价来赔付,这显然与社会上多数人所认为的“保多少赔多少”相左。示范条款对此也进行了修订,如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在理赔方面,交通事故中车主无责而常常遭遇难以获赔的难堪。例如,无责车主投保的车损险不承担对自己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而应由有责方的三者险来赔付;无责车主也可行使代位求偿权,由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垫付,该保险公司再向有责方车主及保险公司追偿。然而,无责车主在赔付过程中却困难重重。示范条款明确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无责车主除可以沿用过去的索赔方式外,还能直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中保协车险人士解释,这将免去无责车主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
精简索赔单证
30天内完成赔偿核定
为了迎合市场需求,示范条款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概念、文字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使条款文字表述更加清晰准确、通俗易懂,强化了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义务,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好地理解车险条款。例如,将“免赔率”等列入“责任免除”部分,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示范条款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资料,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快捷地办理索赔手续,提升车险理赔效率和服务水平。
同时,示范条款还调整了合同双方的义务,总体而言有利于被保险人维权。在被保险人义务中,将不影响赔偿处理的内容予以删除,为保险公司设置了明确的理赔时限。
例如,保险公司收到车主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车主发出拒赔通知书;收到索赔请求方相关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对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
后记
示范条款的出台,是商业车险迈向市场化的一次变革。一旦实施,就意味着实施5年多的商业车险A、B、C条款要退出历史舞台。
不过,商业车险变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并非一蹴而就,需要一系列配套工作准备就绪,例如行业纯风险损失率的测算、行业示范单证的设计、行业承保理赔实务的制定、车险信息平台的改造、各保险公司承保理赔系统的改造……目前来看,中保协并没有给出示范条款正式实施的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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