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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保险业务监管费费率或将下调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2-02-11 15:33:58
导读: 中国保监会近日下发通知,下调部分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具体来说,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监管费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降为1.3%。;对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降为1.45%。。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降为0.75%。;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近日下发通知,下调部分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具体来说,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监管费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降为1.3%。;对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降为1.45%。。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降为0.75%。;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8%。降为0.65%。。保险业务监管费2012年和2013年的费率按上述标准逐年递减10%。

  通知调整了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监管费由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2%。降为0.9%。。其中,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由每年每家不低于800元调整为不低于3000元,保险经纪机构由每年每家不低于1200元调整为不低于5000元。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标准,仍按每年每个代表处2万元执行。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受托管理业务收取的监管费,按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收取。

  此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农业保险业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和计划生育保险业务仍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需要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机构主体为:各类商业保险公司、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知还规定了保险业务监管费缴纳办法和缴纳时间。此通知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3年。2008年中国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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