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职业风险保障
从2007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将正式施行。这是中国依法加强对船员的管理,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障水路运输顺利运行的治本措施。近年来,中国在船员保护和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是,中国在船员保护和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船员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待遇没有完全得到落实,船员的合法权益有待进一步维护等。这些问题或者现象,不仅影响了船员的身心健康,挫伤了船员的工作积极性,不利于吸引有才华的青年人上船工作,而且对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也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并对未来航运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例如在船员工伤和赔偿问题上 我国尚未制定《船员法》,关于船员的工伤和航病赔偿问题没有统一的规定。实践中通常由各地区或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的基本规定,参照国务院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再结合当地或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规章制度,对船员工伤赔偿问题加以规定。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各种规定纷繁复杂,一旦出现劳动争议,则船员作为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会处于不利地位。鉴于我国船员工伤保险制度的现状,应该尽快加强相关立法,并借鉴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规定,用以充实和完善我国的船员工伤保险制度的内容。其中,最重要的是全面提高工伤补偿标准,打破因工伤残与非因工伤残的界限,用社会风险的原则取代职业风险的原则,职业风险通过所提供报酬差别来予以体现。总之,我国应尽快出台《船员法》在该法中专章规定船员的工伤认定、赔偿标准、争议处理等问题。
船员的职业风险不仅仅需要船员自身的努力,也需要社会和国家的保障和支持。
做为一项高风险的特殊行业船员需要的健全的船员保障制度,完善的安全监督机制,更贴近船员职业的社会保障和更先进的船舶科技。
船员职业风险问题还将继续被关注,依托日益健全的制度和突飞猛进的船舶技术船员会越来越安全。安全也一直会是讨论的关键,历史的悲剧不能重演,每一位船员不仅仅需要的专业的驾驶技术和船舶常识,也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良好的心理素质,应变能力,安全意识......
让我们一起为船员职业风险规避和船员安全保障努力。
链接:如何让“湄公河惨案”不再发生
相关国家在彻查“湄公河惨案”真相,严惩幕后真凶的同时,如何重造“黄金水道”的安全,防止“湄公河惨案”再次发生,则是更为艰巨的任务。
12名中国公民被害、1人失踪,“湄公河惨案”震惊国人。
昨日,外交部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泰双方均高度重视此次事件。中方已要求泰国、缅甸和老挝三国协助尽快查清情况,要求泰方高度重视此案,尽全力调查事件真相并尽早向中方通报结果,要求对我方派出的联合工作组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必要协助。
近年来,此河道一直“河盗”不绝,过往船只被劫事件屡有发生,有人甚至惊呼湄公河这条黄金水道大有变成东南亚“索马里”之势。被劫船只“玉兴8号”船主郭志强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说,在以前这样的事情可能有好几十起、上百起。据《新京报》报道,中国货船“载鑫号”半个月前曾一日两遭劫持。所以,相关国家在彻查“湄公河惨案”真相、严惩幕后真凶的同时,如何重造“黄金水道”的安全,防止“湄公河惨案”再次发生,则是更为艰巨的任务。
“金三角”地区因为历史原因存在着复杂的政治治理格局,一度成为臭名昭著的制毒、贩毒天堂。近年来,在国际社会的干预与联合打击之下,该地区的毒品犯罪已经不像过去那样猖獗。但“按下葫芦起来瓢”,“河盗”又开始横行湄公河。这说明,该地区的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甚至开始威胁平民的生命安全和该地区各国正常的经贸往来。
面对新的安全挑战,中国和其他三国应展开更深入的国际合作,寻求新的社会安全治理方式,以保护往来于这一地区中国公民及其他国家公民的生命安全。
2007年外交部颁布了《中国领事保护和协助指南》,尽列了境外华人寻求领事保护的方式方法,为在境外遇险的中国公民提供及时保护起了重要作用。从2007年开始,我国组织了数次大规模撤侨行动,彰显了国家责任。然而,《领事保护》只能应对已知和未立即处于危险结果的事态,对处于紧急危险及不明威胁之事,领事保护常常鞭长莫及。像湄公河惨案这样的突发事件,是外交层面上的领事保护措施所不能解决的。
要切实保护境外中国公民的安全,应考虑几个因素:一是不可以把有组织、有目的对中国公民生命安全构成伤害的行为,只视为一种可凭借当事国警力和法律就能解决的“普通刑事案件”。如有必要,中国可考虑向当事国派驻警察武官。2006年前中国人频频在南非受害,中国与南非政府经协商后,中国派驻了警察武官。金三角地处中国与东南亚贸易黄金走廊重要位置,中国也应把这一河道的安全视为不可忽视的国家利益关切所在。
第二是可依据国际法及亚丁湾模式,对于一些海盗横行及贩毒犯罪作乱的国际区域,可以在经过多边协商同意后进行武力护送,就像中国海军护航亚丁湾,以确保国际贸易航线的安全,更保护各国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非法侵犯。
第三则是尽快建立周边及境外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就存在的风险,及早向当事国提出,敦促当事国履行认真调查和协助处理之责。
2008年我国发布了《中国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国家报告》,将加深与各国经贸、交通、能源、禁毒等领域的合作。现在湄公河“河盗”之患突出,看来也急需加强安全方面的合作,这也是深化湄公河流域各国关系和经贸往来的要求。
湄公河金三角水域的匪患已成周边多国政府眼中之顽疾。在此“特殊”地域,应“特殊”对待,总之,千方百计保护我公民海外安全,任何时候都须摆在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