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当天不幸遇车祸身亡 受益人是否可以申请理赔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1-08-17 17:07:32
导读:
江西南昌一市民在购买意外险的当天下午,即不幸遭遇车祸死亡,其保险受益人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近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查明,2010年2月22日,某人寿江西分公司收取投保人李久根100元用于购买保险组合计划的保险产品,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2010年2月23日00时起至次年2月23日00时止,保险金额合计为搭乘飞机意外保额累计50万元,轮船乘客意外伤害责任保额、搭乘火
江西南昌一市民在购买意外险的当天下午,即不幸遭遇车祸死亡,其保险受益人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近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10年2月22日,某人寿江西分公司收取投保人李久根100元用于购买保险组合计划的保险产品,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2010年2月23日00时起至次年2月23日00时止,保险金额合计为搭乘飞机意外保额累计50万元,轮船乘客意外伤害责任保额、搭乘火车意外保额累计各30万元,意外伤害责任保额累计5万元等。
当天下午,李久根即发生车祸死亡。事后,其亲属与保险公司下属支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鉴于李久根遭受重大灾难,造成人员伤亡,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关怀,援助李久根家属3万元,并将援助金支付到由其亲属指定的受益人共同账户上。但过后不久,李久根身故保险的六个法定继承人共同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赔偿保险金2.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投保人李久根购买的保险产品,因原告当庭对被告提供的保险费发票及保单无异议,故投保人李久根为自己购买的保险期间应当认定为自2010年2月23日00时起至2011年2月23日00时止,而被保险人李久根发生车祸的时间系2010年2月22日下午,未在保险期间内,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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