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保险案:代签字最易引发纠纷
最让投保人头疼·理赔不积极
车辆发生事故 修理厂放了一年半
刘法官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机动车辆保险的案件。
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提出理赔要求。但保险公司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一直没有完成保险事故的核定工作。
保险公司既不给予赔偿,也不表示拒赔,甚至没有确定损失范围与损失金额。造成这辆车不能完成修理、不能参加审验而长期停放于修理厂。
分析
钻旧法律空子 新法已限定期限
西城法院法官通过审判活动发现,一些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查勘核定不及时,造成迟迟无法理赔。个别保险公司在个案的理赔核损工作中,存在着工作拖沓、效率偏低的现象。
除此之外,在理赔环节还存在其他一些问题。
比如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要求被保险人承担评估费等不合理的费用,并对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提供有关证明资料要求得非常苛刻。
至于原因,刘法官分析,在旧《保险法》中,并没有规定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核定期限,这让少数保险公司故意钻法律的空子,能拖就拖,而不去理会被保险人的感受。
但在新修订的《保险法》中,对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索赔请求后的核定期限,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核定期最长为三十日。
这对于保险公司的理赔核定工作来说,等于强制设置了时间表,更有利于投保人维权。
建议
新旧保险法均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 “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义务向保险公司提交的资料,便应当以其有能力提交为限。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提交的证明资料,则不宜苛求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必须提交。
最容易被忽悠·保险销售误导
业务员装糊涂 3200元初始费被扣除
一次在银行存钱时,陈先生遇到了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这名业务员极力劝说陈先生购买某款投资理财保险,说这种保险和存款一样,可以随时提取保险金,比存款收益高,又能收获一份保障。
陈先生购买了该款保险,并先后交纳了7万元保费。依据合同约定,陈先生所交的7万元保费均被保险公司扣除了初始费用。
投保半年后,陈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提取4万元现金。一个月后,陈先生又将4万元现金打入保险账户,却发现又一次被扣除了3200元的初始费用。业务员解释称,这4万元被认定为陈先生追加的保费,因此需要扣除初始费用。
陈先生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退回收取的初始费用3200元及其利息。
分析
如实介绍保险产品 将导致无人投保
刘建勋法官介绍说,目前保险代理人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代理签订合同的佣金。业务员最常用的忽悠术就是夸大“保险功能”。
对于普通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而言,业务员爱夸大保险责任范围。而对于投资类、储蓄类保险而言,则夸大投资收益与储蓄收益,隐瞒投资风险。
刘法官向记者举了一个例子:某保险公司一位中层领导曾经对他说,在推销过程中,如果不适当夸大保险产品的功能,而是如实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将导致这个险种“无人投保”。
建议
保险公司对于其代理人实施的销售误导行为,难以排除默许之嫌。
保险公司对其代理人的销售误导行为进行监管查处,在客观上存在很多困难,主要由于多数销售误导行为以口头形式实施,难以凭借有关证据加以固定。
保险公司应当切实承担起监管其代理人的责任,通过各种措施帮助代理人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避免为追求利益而实施销售误导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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