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多发: 代签字合同无效 隐瞒病情投保败诉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代签字’行为、保险代理人的销售误导和投保人的认知误区、部分保险产品存在缺陷、保险合同条款设计上存在瑕疵等原因,是近年来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数量连年攀升的原因。”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说,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多发,多由以上五方面原因引起。
隐瞒病情投保败诉
苏某被某医院检查出患有肝脏弥漫性病变。医院确诊后,苏某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万全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太平盛世·长泰安康终身寿险(B)等险种,身故受益人均为苏某的儿子。
投保时,保险公司向苏某询问其是否患有疾病,苏某隐瞒了他刚刚被检查出的疾病情况,没有将真实患病情况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签发了3张保险单。苏某病故后,他的儿子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苏某在投保前患病的事实,作出不予理赔并不退还保费的决定。
由此,苏某的家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23万元并退还已交纳的保费62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的决定依法有据,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签字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张某以儿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了3份寿险。由于父子两人关系不是很好,张某暂时不希望儿子知道其财产状态,于是没有告诉儿子为其投保的事。但是,因为保险必须由被保险人本人签字,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默许之下,张某代替其儿子在被保险人处签了张某的名字,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
之后,张某发现该保险需要长期支付数额较大的保费,其财力不足以支撑,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判令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并支付利息。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找到张某的儿子了解情况,其子才知道张某投保一事,并明确表示不同意张某为其投保,他本人也没有在投保单上签字。鉴于张某代签字且被保险人不同意张某为其投保的事实,法院依法认定3份保险合同无效。
轻信“保险当存款”引纠纷
一次在银行存钱时,陈先生遇到了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这名业务员极力劝说陈先生购买某款万能型投资理财保险,并介绍说这种保险和存款一样,可以随时提取保险金,比存款收益高,又能收获一份保障。听了业务员的介绍,陈先生购买了该款终身寿险,并先后交纳了7万元保费。依据合同约定,陈先生所交的7万元保费均被保险公司扣除了初始费用。
投保半年后,陈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提取4万元现金。一个月后,陈先生又将另外4万元现金打入了保险账户,却发现又一次被扣除了3200元的初始费用。对此十分不解的陈先生找到业务员询问,业务员解释称这4万元被认定为陈先生追加的保费,因此需要扣除初始费用。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退回收取的初始费用3200元及其利息。
法院调查发现,陈先生在投保时签署了投保书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同时陈先生在提取以及归还4万元保费时均签署了委托书和保险合同变更书,上述书面证据内容表明了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法院最终依据书面证据判决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