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积累宝贵经验 发展洪水保险
链接:鼓励和支持发展洪水保险
1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正式公布,这是新世纪以来连续第8个中央一号文件,也是新中国成立62年来中共中央首次系统部署水利改革发展全面工作的决定。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鼓励和支持发展洪水保险。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的严重水旱灾害,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暴露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十分薄弱,必须大力加强水利建设。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不仅事关农业农村发展,而且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不仅关系到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而且关系到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还强调,要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力争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同时,要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综合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水利信贷资金。有条件的地方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积极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
我国是世界上灾害频发、受灾面广、灾害损失严重的国家之一,近10年来,自然灾害每年给我国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其中洪水灾害带来的损失约占超过50%。据国家减灾委、民政部统计,截至2010年8月6日,洪涝灾害造成全国2亿人(次)受灾,11347.1万公顷农作物受灾,因洪水灾害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达2751.6亿元。
有关专家认为,从国际实践经验来看,作为一项主要的防洪非工程措施,洪水保险不仅能够快速、高效、公平地进行洪水灾害补偿,同时也能够提高洪灾多发区居民的防洪意识,从而降低洪水灾害造成的损失。而洪水保险的操作模式上,许多国家都是采取公、私合作的保险模式,也就是在政府主导下,与保险公司共同推动,同时配合许多保险条款的配套措施,以推动防灾、减灾活动的进行。以美国为例,先后通过《联邦洪水保险法》、《国家洪水保险法》和《应急洪水保险法》等,建立了洪水保险制度。此后,还在其他法案有关条款中予以修正补充,逐步从自愿保险转向强制保险,并成立了防洪保险基金。
据了解,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保险业以来,对洪水保险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尝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教训。这些尝试包括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企财险和水利工程险、由国家补贴的淮河行蓄洪区保险、民政部的政策性农村救灾保险、浙江海塘保险等。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的《防洪法》明确表示,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2005年7月国务院修改并重新颁布的《防汛条例》也明确表示,在蓄滞洪区逐步推行洪水保险制度。目前,国家水利部正在进行全国洪水风险图的制作,试点工作已经开始展开,为下一步推行洪水保险奠定了基础。
但业内专家认为,当前我国建立洪水保险制度仍然存在不少难题。洪水保险作为一种巨灾补偿制度,对相关法律法规依赖程度较强,因此,要在《防洪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台《洪水保险法》,对洪水保险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将洪水保险作为强制保险,适当采取强制性措施,并辅助以相关的鼓励、扶持政策进行推进,从而使洪水保险成为一种有效的洪水风险管理手段。此外,构建洪水灾害再保险体系,如何确定合理的洪水灾害保险费率等等,都是亟须解决的基础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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