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展洪水保险应坚持的原则
具体而言,我国开展洪水保险应坚持以下原则:
经济损失补偿原则。我国建立洪水保险的基本目标在于补偿受灾群众因洪水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洪水保险应保障投保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政府应给予洪水保险一定的资金支持和优惠政策,扩大洪水保险的覆盖面。
可负担性原则。可负担性是开展洪水保险应考虑的重要因素。在制定洪水保费费率时应充分考虑投保人的经济状况和承担能力。为了使洪水保险的费率相对于精算费率更具有可负担性,国家应对洪水保险提供适当的风险担保。
政府和市场相结合原则。一般而言,保险公司比政府更适合负责商业保险计划,这是因为私人企业通常能较有效率地提供各种解决方案;而政府则会有来自政治或政策上的压力,导致灾害保险计划目标过度扩张,造成资源的浪费。
减灾原则。减灾包括鼓励采取各种风险管理措施以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其中关键因素包括建筑物和内部设备的易损性、内置物品价值以及采取减灾措施对洪水保险体系运营可能产生的影响。为了有效减灾,制度设计必须有利于投保人接受。
遵循上述思路与原则,国家应出台洪水保险法,从中国的具体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在洪水保险制度设计中,应处理好政府、保险公司与居民个人的关系。
国家制定《洪水保险法》作为《防洪法》的配套法规。明确国家鼓励、扶持洪水保险的政策措施,利用保险的机制确立使用者付费原则,变“无偿获得”为“先交后得”,调整灾后重建工作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选择洪水保险作为国家实施防洪减灾战略的手段。此项改革的可行性在于能够形成3大机制:①风险管理机制。引入保险方式,依据风险大小确定费率,高风险多交费,形成合理的洪水风险管理机制。②监督机制。防洪工程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将被取消参加洪水保险的资格,不再能够得到国家在防灾救灾方面的资助,促使地方政府搞好防洪建设。③可持续发展机制。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有利于推动洪水风险管理,提高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依据《洪水保险法》制定《国家洪水保险计划》。该计划旨在以改革的精神促使政府的防灾、抗灾、救灾等各灾害管理部门能够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改进洪水灾害管理体制。地方政府应依法参加《国家洪水保险计划》,承诺加强综合性防洪减灾体系的建设,同时享有大灾之后获得国家财政补贴的保险赔付的权利。不参加《国家洪水保险计划》或不履行义务的省份,将无权再得到中央财政在防洪减灾方面的资助。地方政府参加《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后,有权根据本地区洪涝灾害特征与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制定该地区的《洪水保险实施办法》。商业性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代理出售洪水保险或者合作保险的形式,参与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可以避免直接承担保险赔付的风险,从而调动其积极性。
建立洪水风险数据库。数据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社会经济信息数据库、洪水损失数据库、地理空间分布数据库。
社会经济信息数据库,详细记载居民户口与住宅的信息,甚至包括机动车辆登记资料,因为机动车辆的损失也是洪水保险补偿的一部分。
洪水损失数据库,详细记载历年各地区的洪水损失记录报告。
地理空间分布数据库,包括土地使用分区图,行政区图,洪泛区的预期分析图。
洪水风险数据库的建立有助于洪水保险计划的推行,也可以把相关信息提供给相关的防灾工作人员、洪泛区居民以作为平时防灾救灾资源配置参考,提升我国防灾救灾机制的效率。
国家财政为洪水保险基金提供支持。财政可以为洪水保险基金提供启动资金,在基金尚无一定的积累就遭遇特大洪涝灾害年份时,允许国库向基金提供一定限额的借款,轻灾年份分期偿还;基金有节余时,允许购买国债等安全性较高的金融产品,但不得用于经营性的投资。
建立健全洪涝灾害风险评价与核灾体制。洪涝灾害的风险评价是合理确定保费的基础。保险费率必须与灾害的风险挂钩。保险费率的确定可以采用两条路径:①通过科学的分析和计算,绘制出洪水风险图,作为确定保险费率的依据,同时可以供核保和理赔参考;②在初始阶段先统一采用标准的费率;在实际运用中根据灾情轻重逐年调整。核灾工作需要提高科技含量,将遥感、GIS、洪水模拟与损失评估等技术结合起来,建立一套合理的核保和理赔专家。
防灾救灾与保险相结合。有效发挥防灾减灾和洪水风险管理体系的作用,降低洪水风险造成的损失程度,唯有调动政府、保险业和社会三方面的参与洪水风险管理的积极性,才可有效发挥洪水保险的功能。政府应注重加强社会的防灾教育,让群众知道风险的存在,促使民众采取预防措施。
基于洪灾的特征,其所造成的动产损失相对建筑物本身更高,因此动产应纳入承保范围;其理赔项目包括财物损失清理费用、大楼机电损失及生活费用的补偿等。保险费率的厘定,应同时考虑地区差异与建筑物特点两项因素。国家对开展洪水保险业务的商业性保险企业,应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在我国台湾地区,近年来由于洪水灾害频发,目前正在研究将洪水保险规划为政策性保险,以确保居民获得适当的洪水保险保障、利用保险鼓励减灾、减轻政府因洪水灾害所致的财政风险与经济损失。目前,台湾洪水保险模式倾向于选择以住宅火险为主险强制附加投保,为避免损失过于集中,选择承保保额是以火险保额的80%为限,同时有自负额的规定。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可以产生交叉补贴的效果,让经常遭受洪水威胁的居民可以和容易遭受其他自然灾害的居民来相互分担风险。
洪水保险在实施之初,应实施低保费、低保额。这样可以扩大投保范围,更大程度地分散风险。同时也有利于降低系统建立初期的风险。
完善灾情核查与保险理赔工作。为提高理赔效率,并尽可能节省成本,在洪水灾害发生后,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或公估机构负责损失调查,再由专业人员提交洪水损失的评估报告。最后,由理赔小组对评估报告进行核实,并据此进行保险理赔。
就保险公司而言,一旦洪水灾害发生,所影响的范围往往相当大,这是洪水灾害的地域性质;往往在大水退去后,为做到及时理赔,必须同时投入大量的查勘人员及理赔人员。为克服此问题,提高理赔效率,保险公司必须在洪水风险管理方面与政府合作,获得在风险区洪水风险数据的监视记录,作为理赔依据,以实现迅速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