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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被盗后购买保险 男子因涉嫌骗保被判刑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1-03-29 15:14:22
导读: 车辆被盗后,不是积极报案,而是赶紧购买保险,3月24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曹炜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车辆被盗后,不是积极报案,而是赶紧购买保险,然后再煞费苦心地重新编造车辆被盗谎言,骗取了保险赔偿。3月24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曹炜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帮忙出具虚假证言的被告人孙胜利构成保险诈骗

    车辆被盗后,不是积极报案,而是赶紧购保险,3月24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曹炜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车辆被盗后,不是积极报案,而是赶紧购买保险,然后再煞费苦心地重新编造车辆被盗谎言,骗取了保险赔偿。3月24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曹炜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帮忙出具虚假证言的被告人孙胜利构成保险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2007年9月,曹炜在郑州办事期间,其购买的一辆面包车被盗。为挽回损失,曹炜决定购买保险,然后再谎称被盗,从而骗取保险赔偿。10月13日,曹炜在一保险公司为其面包车购买了盗抢险。12月15日,曹炜向公安机关谎报其面包车被盗,并请求一同吃饭的亲戚孙胜利为其作虚假证明。同日上午,在保险公司进行调查时,孙胜利向保险公司提供了虚假证言。2008年3月4日,曹炜从保险公司骗得保险金2.39万余元。2010年6月26日和29日,曹炜、孙胜利分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赔了全部保险诈骗款。法院认为,被告人曹炜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胜利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应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但被告人孙胜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可以免除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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