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不清晰 保险公司理赔
王晓军驾驶着自己那辆东风翻斗车,在路上车子突然发生侧翻,遭致受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料,保险工作人员以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约定:“自卸车辆在车辆升举状态下行驶、操作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概不负责”拒赔。后王晓军以免责条款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在大多数人的眼里,保险公司是一个具有“话语权”的机构,普通的消费者面对他们的“霸王条款”只能认栽,所以有很多保险人遭遇拒赔后就不再追究,最后不了了之了。在他们看来,提起诉讼是“白搭”,耗时耗力还耗钱,也就因为这样,保险公司的形象一直高大不起来。新《保险法》中增加了很多有利于消费者一方的法律法规,消费者也要从根本上利用现有的法规来捍卫自身的权益。
2009年9月6日,家住青岛的王晓军驾驶着自己那辆东风翻斗车,在去往朋友家必经之路的路口上,车子突然发生侧翻,遭致受损。王晓军在第一时间拨打了之前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及时派工作人员赶到现场进行勘察。工作人员发现,王晓军的翻斗后面的车厢一直未放下来,工作人员立即想到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约定:“自卸车辆在车辆升举状态下行驶、操作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概不负责。”
王晓军听了工作人员的解释,心想我没看到这个条款啊。回到家中他把保险合同从头至尾又看了一遍,结果发现免责条款中关键的第5条正好和明示告知中的第 1条重叠印刷在一起,其中字迹模糊不清,根本看不清写的什么。后王晓军以免责条款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庭上,被告保险公司辩解称:免责条款这么重要的内容,投保人怎么会不知道?签了合同就表示默许了合同里的全部内容。至于免责条款字迹模糊的问题,保险公司负责人说,他们在印合同时,因印刷出现质量问题,把免责条款中关键的第5条和明示告知中的第1条重叠印在一起,这一点在签订合同时就向投保人解释了,而且对方也同意。王晓军反驳道是保险公司故意把关键地方印刷模糊的,让非专业的消费者无法判断。法院听取了双方证词,最后由于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自己不是有意逃避责任,被判败诉,并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7600余元。
提供原告法律支持的廖律师认为,免责条款必须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为判断标准,即保险合同规定有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法律也明文规定:若当事人反驳对方诉讼,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不予支持。该案中,被告保险公司虽然反驳原告主张的“刻意隐瞒、未向他说明免责条款内容”,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已向原告如实告知,所以最终被判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