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家保险公司部分少儿保险推荐
太平人寿历史悠久,1929年始创于上海,1956年移师海外专营寿险业务,曾是中国近现代史上实力最强、规模最大、市场份额最多的民族保险企业之一,也是现今中国保险市场上经营时间最长和品牌历史最悠久的中资寿险公司之一。2001年11月,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2009年6月更名为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国太平”)以“太平人寿”名义,全面恢复经营国内人身保险业务。复业后的“太平人寿”是我国第六家全国性寿险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37.3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上海。
几款少儿保险推荐
太平锦绣前程少儿两全保险
——太平状元附加初中/高中/大学教育年金保险
保费低、保障高;
定期缴费、满期给付,兼有保障和储蓄功能(红利);
可以和"太平状元附加初中、高中、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任意组合,满足孩子不同阶段教育需求;
保单红利,可自由选择领取方式。
投保范围:出生满60天至17周岁
缴费方式:趸交或分期交付保险费
保险期间:至28周岁止
产品特色
定期保障+满期生存返还,给宝宝两全呵护
在宝宝年满28周岁前,拥有充足的人身保障;年满28周岁一次领取满期生存金,创业、婚嫁用途多多。
初中、高中、大学三项教育金自由组合,照顾成长不同需要
三款教育金可分别组合、自由搭配,不设比例限制,满足宝宝不同阶段的教育成长需要。
更有双重分红,保额和宝贝一起长大
每年我们会根据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实际经营状况分配红利,直接增加基本保额。
主要权益
身故保险金
在主险(太平锦绣前程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2006 )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初中教育年金
孩子在年满12周岁、13周岁和14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可按约定领取初中教育年金。
高中教育年金
孩子在年满15周岁、16周岁和17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可按约定领取高中教育年金。
大学教育年金
孩子在年满18周岁、19周岁、20周岁和2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可按约定领取大学教育年金。
保险费返还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已交保险费返还额,保险费返还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费返还额=已交保险费×(1+2.5%×已交保险费经过天数/365)
保单红利
该分红险的分红方式为增额分红,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年度红利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实现,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满期、身故或其它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以现金方式给付终了红利。
该分红险的投资策略为坚持稳健投资,以固定收益类投资为主,权益类投资为辅。进而以保障资产安全为基础,实现资产的增值。
分红产品可能产生的所有来源全部参与红利分配,包括死差、费差、利差以及保单变动所产生的其他差异。
本资料仅供了解产品之用,具体应以条款及保险合同为准。
太平阳光天使少儿两全保险
——太平附加阳光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特色:
三保障:
满期保险金 身故保障 重疾保障
三豁免:
投保人身故、全残或罹患30种重疾即可豁免
买一赔二:
主险与附险均有身故保障,重疾保障双倍(白血病2.3倍)赔付,主险与附险保费均有豁免责任。
保险利益:
太平阳光天使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2007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180天后,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按此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与已交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后(包括此日)身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豁免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交纳保费期间身故、全残或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9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自投保人身故、被鉴定为全残或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之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的应交保险费,且合同持续有效。
太平附加阳光天使少儿重大疾病2007
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且确诊30天后仍生存,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特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且确诊30天后仍生存,除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种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自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180天后,保险人因疾病身故,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按此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与已交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后(包括此日)身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豁免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交纳保费期间身故、全残或自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9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附加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自投保人身故、被鉴定为全残或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之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的应交保险费,且附加合同持续有效。
投保事项:
被保险人年龄:60天-15周岁的未成年人
投保人年龄:18至55周岁
交费方式:趸交、年交至被保险人18周岁
保障期限:至被保险人25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