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智盈人生理赔遭拒 市民称保险公司骗保
去年8月份,郑先生的母亲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了智盈人生附加意外险,年交保费4000元,保额8万元。一共要交15年,在保险期内,大病最高保额是8万元,身故有身故保险金。本以为有了这个保险母亲再得什么大病也有了依靠,可结果却是180度的大转弯。
09年11月份,其母亲突然头痛进了医院,被查出是脑出血,情况危急!但是保险公司却表示,有3个月的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得病是不承保的,但是如果是病故仍然可以得到身故保险金。郑先生说,当时他质疑合同上并没有这一条,但是保险公司却表示这就像是保险业务里的“潜规则”,大家都是心知肚明。“那是因为母亲大病,我也没心情和他争执这个,只要母亲痊愈了,不承保就不承保吧。”郑先生说,谁都不想要那个身故保险金。
理赔一波三折 市民称保险公司骗保
但是天不遂人愿,其母亲病情并没有好转,在昏迷了半个月后不幸离世。因为当初保险是在青岛签的,在母亲去世后,保险也就进入了理赔程序,本以为签了合同,之前保险公司有承诺可以得到身故保险金,板上钉钉的事实,不想中间又一波三折。在递交了理赔申请之后,09年12月份,理赔结果出来了:拒绝理赔,原因是其母亲未如实告知在签合同时患有高血压,只能退还部分保险费。
“我母亲确实是有高血压,但是当初和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说了。”郑先生说,业务员也说了有可能入不上,说是公司会抽查,如果被抽查到有高血压,可能会增加保费,或是拒保。而且当时业务员还建议他母亲如果被抽查到就喝点醋以平稳当时的血压。
郑先生说,本来《新保险法》规定,业务员和投保人签合同是一种职务行为,代表了保险公司,合同的顺利签订视为保险公司同意承保该投保人,不允许解除合同。但是保险公司却以一句“未如实告知”,就单方面称其为“骗保”。
业务员离职“死无对证” 市民恳求业务员出来指证
郑先生说,到了这个程序也是很简单的一件事,只要找到当初的业务员,让其出来指证就可以了,但是让他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为了拒保却是“不择手段”。“他们把那个业务员给辞退了,死无对证。”郑先生说,保险公司说其在签订合同时患有高血压,未如实告知,而代表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业务员又被保险公司辞退,无法证明其已如实告知患高血压一事。郑先生说,之前他通过一些途径找到了这位业务员,但是后来这位名叫李龙的业务员手机却停机了,现在根本找不到这个人。而保险公司却表示没有义务为其寻找这位名叫李龙的业务员。
“我现在恳切求助这位名叫李龙的业务员,出来说句公道话。”郑先生说,自己的力量毕竟太小,希望这位业务员,看到报道后,能够和他联系,到底是谁在骗保,只要李龙一句真实公道话,真相自然大白天下。
平安保险称一切按合同来 业务员属自动离职
平安保险青岛分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公司确实是有规定,投保后前三个月属于观察期,如果出现问题,不予以理赔。对于此条款未列入合同,“潜规则”也不具有法律效应,该工作人员并没有正面回答,只是说,一切按照合同来,如果消费者能够找到当初的业务员,证明已告知身患高血压,那么会给出说法。不过该业务员确实是属于自动离职,现在公司也找不到他。
“听说是和女朋友去做旅游了。”该业务员说,之前公司试图和他取得联系,但是并没有成功。
律师称找不到当初的业务员 走司法程序也不利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张紫薇律师表示,平安保险对于三个月的“观察期”说明是潜规则,并没有列入合同,那么就不具备法律效应。这个对消费者是有利的,但是以目前消费者掌握的证据来看,就算是告上法庭,胜算也不大。现在最大的关键,就集中在当初的业务员身上,如果该业务员能够站出来,确实承认当初办理该保险业务时,郑先生一家和其说明过患有高血压,那么这个合同就已经成立,不存在骗保的说法。
“因为合同上有这么一条,如果保险人患有疾病,在投保时没有详细说明,就得不到赔偿。”张律师说,如果像平安保险所说的,能够找到这位业务员,但是不愿去找,那么他们就有隐瞒事实的责任,如果走司法程序对郑先生一家就有利了,但是前提还是原告方必须得提供相关的证据,书面材料或者是录音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