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下天气保险面临的法律问题
国元能够在安徽试点项目下销售天气保险产品,很可能获得了监管部门的相关批准和 豁免.此外,决定中国保监会会否允许天气保险产品在中国销售的,还有其他几个因素. 其中两个最重要的因素是:(1)安徽农民对安徽试点项目的欢迎程度;和 (2)安徽试点项目是否能够有效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至于保监会会否批准保险公司的天气保险产品销售申请,很有可能会根据具体项目决定.
1、中国法下天气保险的性质
安徽试点项目的保险性质为财产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 法》")第12条的规定,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安徽试点项目中,保险标的为水稻,即播种稻种的农民的财产.安徽试点项目的保险仅向种植水稻的 农户出售,但理论上,第12条允许任何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水稻享有或将享有保险利益 的一方,在中国法下合法地购买该保险.此外,本条及《保险法》第48条还规定,只有在保险项下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利益的一方方可索取该保险项下的保险赔偿. 通过将保险销售对象限定为水稻种植户本人,安徽试点项目巧妙地回避了销售对象是否对水稻享有保险利益这一棘手的理论问题.目前,尚不清楚,保监会会否同意将此保险出售给对水稻享有预期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在水稻播种之后即与稻农签订了购买合同, 而在水稻成熟之前已被认为对水稻享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保监会如何界定在种植物生长 期对农作物享有保险利益的一方,将对天气保险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2、补偿实际损失
中国保险法原则要求可赔偿的损失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中国保险法中保险 的理念,是在多数投保人之间分散风险,并对遭受到可赔偿损失的投保人给予补偿("实 际损失原则").安徽试点项目规定,支付给农民的最高金额为每亩300元.然而,由于 最高金额在保险合同签署时已经设定,因此没有考虑到农民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实际损失.
从表面上看,安徽试点项目似乎违反了中国保险法的实际损失原则.但实际上,这可能是 国元在中国法下获得的其中一项豁免,以考察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无法预知实际损失的前提 下,此类天气保险产品可否有效地保障投保人的利益.此外,对于耕作为生的农户而言, 富贫的转换往往就在转瞬之间,因此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他们最需要的是迅速得到赔付,而不是花时间等待保险公司计算实际损失.安徽试点项目回避了其赔付非依据农民实际损 失的事实,并公开宣称,赔付是基于能够有效反应农民损失的科学和历史数据计算得出, 因此也可以为农民将来的损失建立一个可靠的标准.此外,安徽试点项目保险的偿付标 准,由在此问题上具有权威的官方机构制定.鉴于该机构的官方性质,安徽试点项目中采 用保险赔付基于实际损失的做法也就顺理成章了.只是计算实际损失的时间从损失的实际 发生时间,提前到了达到赔付标准的天气异常变化出现的时间. 我们倾向于认为,对于既有的实际损失原则,保监会对国元的保险产品作出了豁免. 因为,安徽试点项目相对独立,不会对中国保险市场造成整体影响.因此,我们认为,在 不损害中国保险市场既有准则的前提下,保监会可能愿意将此类天气保险作为例外,以验 证"依据天气数据进行赔付"的理论是否具有可行性.此外,目前尚不清楚,如果其他保险 公司也希望在中国市场推出天气保险产品,保监会是否会给予同样的豁免.
3、 将天气保险作为定值保险
《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 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当被保险对象的价值难以 确定时,保险法使用此定值保险标准为实际损失原则提供了一个例外.在实践中,中国保 险市场通常使用此定值保险的概念来承保古玩,字画等物品,这一概念在海运和其他运输 保险中也有运用.一般来说,在定值保险情况下,赔偿数额的计算公式是,赔偿(或经济 损失)等于商定的保险价值乘以损失率(赔付款=定值×损失率). 然而,将天气保险认定为定值保险的问题在于,由于存在着天气异常变化,即使是保 险合同确定了农作物的价格,但是此价格也许不能完全反映投保人的实际损失.在保险中 设定价格的问题在于,商品价格随市场供求波动,而且一旦出现可能造成农作物失收的恶 劣天气,农作物价格大幅上涨的可能性很高.这也证明,使天气保险的赔偿反映农民的实 际损失是非常困难的.造成这种困难的原因是,即使赔偿标准依据历史科学数据制定,实 际损失也会受到包括市场价格因素在内的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 为回避与实际损失相关的种种难题,最可行的办法就是将天气险保险认定为《保险 法》第 55 条下的定值价值.保险标的的价值取决于农作物生长期中影响收成的损失率有 多大,而不是由市场价格决定的经济损失.
在安徽试点项目中,鉴于在长丰和怀远出售的保险合同数量有限,保监会对实际损失 原则作出了豁免.由此可见,保监会认可,此保险合同对保险对象价值的确定符合《保险 法》第 55 条对定值保险的规定.不过,目前尚不清楚保监会会否在安徽试点项目以外的 范围将天气保险认定为定值保险. 保监会可能会仿效其他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的做法,允许将天气保险作为商业,内陆, 海商保险.如果保监会同意以此方式将天气保险进行分类,那么《保险法》第 55 条可能会适用于天气保险,而保监会也可能会考虑将天气保险视为定值保险.上述设想的依据是,实践中,保监会目前接受将海运和运输保险作为实际损失原则的例外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