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容易理赔难
在签订投保合同的时候,保险业务员并没有介绍这种情况,只是说只要投了不计免赔率,就可以全额报销所有损失,现在为什么又出现这种情况了。因为去年投保的时候,孙先生没投不计免赔率的险种,当年发生的几次事故都是按照70%赔偿,今年还特意投了不计免赔率,没想到结果还是这样。
孙先生一直想不明白这样的规定有什么依据。他当场就向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的定损员提出质疑,定损员让他回去仔细看保险合同。他又联系到为他办理保险的保险业务员,该业务员告诉他,如果孙先生开车和其他固定物体发生撞击,导致车辆损坏都可以得到全额赔偿,但是如果在停车状态下被撞,而且又无法找到肇事者来承担责任,那么只能赔偿70%,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已经有了规定。
保险业务员的解释,让孙先生更加困惑了。“如果我发现自己的车被撞坏,而又找不到肇事者,我又想获得全额赔偿,那么我只有一个办法,找一个固定物体,开车撞上去,然后再向保险公司报案,这样才可以获得全额赔偿,可那样做又有可能违反保险法,也违背了诚信原则;另外就是格式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接受记者采访两种态度
8月4日、5日,记者分别就案例中涉及到的问题采访了中保财险和平安财险的本地负责人,结果得到两种不同答案。
8月4日下午,记者将赵女士的定损经过和邱女士的理赔经过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并提出了采访问题。分别是:吉利熊猫定损点如何设置的?保险公司没有与经销商签服务协议和投保客户有什么关系?中保财险对服务的认识;保险公司作为服务型产业,为什么在具体服务上会有这种现象发生?有什么提高和改进的办法?记者带着问题首先来到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的办公室,一位姓王的主任告诉记者,这些具体的事情由理赔中心的焦主任来解答比较合适,随后,记者又来到位于该公司办公大楼二楼的理赔中心,焦主任在看过记者采访的案例和提出的问题后,找了一位名叫张春霞的工作人员,让张春霞带记者去找相关人员采访,记者被张春霞再次带到了5楼办公室,交给一位叫张永刚的工作人员。
张永刚在看完采访事件和提纲后,称这类事件在保险公司很常见,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他也无法回答这些问题,需要请示总经理,大约10分钟后,他回来告诉记者,总经理说此事还是由理赔中心的焦主任来回答。记者和张永刚再次来到理赔中心时,焦主任的办公室已经锁了门。张永刚告诉记者,他们会找到两位投诉的保户,向保户道歉, 并对各窗口的服务进行提升。至于其他专业问题,他称等找到具体办事人员了解情况后再做回答。直到记者截稿时,也没有得到该公司任何正面答复。
8月5日,记者带着孙先生的疑问来到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负责接待的一位姓鲍的女士称,投了全额险没有现场只赔付70%是保险法规定的。其他问题需要其他负责人来接受采访。其他负责人在开会,当天不来单位,联系方法不方便提供。
8月9日,中国平安内蒙古分公司负责法律条文解释工作的耨林恩就孙先生的疑问,向记者做了解答。他说,赔付70%是条款规定的,双方签字同意,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对条款是无异议的。而且保险条款是经过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审批备案的,所以孙先生的质疑不能成立。另外,孙先生提到的不计免赔险,这个附加险种条款是一般性约定,买了这个险种,一般情况都可以获得全额赔付,但孙先生遇到的是第三者逃逸情况,保险条款当中有特别约定,根据特别约定优于一般约定原则,应适用特别约定,即赔付70%。其实,保险合同所附条款对此类情况的约定,是按照《保险法》的60条、61条、62条、63条规定而制定的。至于孙先生质疑的如果没有现场,可以假造一个现场,那样就违背了保险法,一经查实,会依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最大的原则是诚实守信,这一原则不仅投保人要遵守,保险公司也要遵守。”耨先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