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签下百万保单后身亡 保险公司拒赔 对薄公堂
索赔被拒 提起诉讼
2005年8月27日,何某向人寿佛山分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交了相关书面材料。人寿佛山分公司以投保人黄某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等为由拒绝赔付。同年8月30日,人寿佛山分公司曾向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控告何某涉嫌保险诈骗罪,11月15日,顺德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何某认为,人寿佛山分公司的拒赔是没有道理的,遂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付保险赔偿金5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公断 条分缕析
顺德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生前曾从事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兼职个人寿险业务代理工作,该院有理由相信黄某比一般的投保人对于保险的告知义务有更全面和清晰的认识。黄某在2005年2月、3月间的短期之内,连续密集投保,特别是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均为低保费、高赔付的险种,数量众多的重复投保总额达223.8万元,相对于投保人黄某年收入5万元而言,亦为巨额,使投保人在客观上潜在着巨大的道德风险。对于该问题的不如实告知直接影响到保险人对于投保人人身风险的评估,并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因此,该院认定投保人黄某构成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投保“祥和定期保险”险种时,黄某对于人寿佛山分公司提出的关于“是否重复投保”的询问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人寿佛山分公司作为保险人有权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解除黄某与其签订的“祥和定期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在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时,黄某对于投保单第三部分告知事项第十一款“是否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等三项事项的询问未作回答,被告人寿佛山分公司明知存在上述情形,既不向投保人进行说明,也不要求投保人回答该询问,而与投保人签订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并收取了投保人的保费,被告人寿佛山分公司的行为符合有意识放弃一项已知权利的条件,构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弃权,无权就该事项继续主张权利,故被告人寿佛山分公司无权解除其与黄某签订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因本合同的被保险人黄某已因交通事故死亡,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被告人寿佛山分公司应按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即原告何某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3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何某不服,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人寿佛山分公司立即赔偿何某保险金50万元及利息。
佛山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以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为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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