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理财涉及财产安全 投资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先知情再投资
与基金比较,银行理财产品多个方面都还有些不规范。定义不明确、产品说明书过于复杂、信息不透明等,都成为银行理财产品之弊病。
如“本金”,看似很简单一词,但在银行理财产品中玄机很大。很多保本型理财产品都会保证产品到期时至少返还“本金”,但这个“本金”是初始投资的本,还是扣除了管理费后的本,几乎无明确定义。
风险高的理财产品说明书被设计得如“天书”般复杂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类产品说明书莫说普通投资者看不懂,有时连专业人士都看不明白。
“如果是由于产品说明书中存在定义不明确、产品说明书复杂引起的纠纷,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做对投资者有利的解释。”刘表示。
但是对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息不透明的问题,产生纠纷时比较棘手。由于目前监管部门并未严格要求银行一定及时公布理财产品信息,使得一些银行借机规避责任。
然而,从市场投资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讲,投资人对自己所投资的理财产品应当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其中包括可能的收益及与之对应的风险;而银行,则有义务将相关产品的风险向投资者予以充分提示。
在此过程中,如果理财机构有明显出于自身私利目的,有任何扩大收益与隐瞒风险的行为存在,可以说在性质上应该属于一种侵犯投资者权利的行为。投资者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法规,向有关监管机关与司法机关提出投诉与控告。
“总而言之,对银行的理财产品既要鼓励创新,又要提高他们维护投资者权益的社会责任,即安全与创新并举、规范与发展并步。”刘建议银监会及其他监管部门能及时发布投资警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同时加大对银行理财产品监管和审查的力度,加强银行理财产品的透明度。
“让消费者自己维权的确是勉为其难。所以应该发挥行政机关行政保护的作用,法院也应对这类案件快立案、快审理、快判决、快执行,处理好执行难和审理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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