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拒赔无牌照事故车
法官说法
无牌车上路属违法行为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徐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投保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并用显著字体标出,可以认定为保险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判决驳回了徐女士的诉讼请求。
“虽然法院没有支持徐女士的诉讼请求,但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的做法就没有不妥之处。”审理此案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石梅对记者解释道,保险公司承保时,明知车辆没有临时号牌和移动证,却予以承保,承保期间开始时车辆没有号牌,免责条款却对没有号牌的车辆发生的保险事故免赔,保险公司存在不当得利。
因为保险公司称车辆上牌照后保险期限可以顺延,但保险公司对此并没有向投保人说明。但并不因此就应承担理赔责任。
保险公司设立这一条款的目的是,无号牌车辆不能上路行驶,而保险公司对此不予理赔,这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一致。
有牌照再上路,既遵守了法律又减少了保险风险,因此该条款既合理又合法。如果该条款无效,无牌照车辆上路得到保险保障,直接可能引发公共道路交通安全不稳定的情形发生。投保人、被保险人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牌照后上路,就不会涉及保险公司引用此条保险免责条款拒赔。因此,涉案保险免责条款规定无牌照车辆上路发生的保险事故,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属合法有效的条款。
另外,保险合同免责条款适用的前提是被保险车辆无牌照上路,属于违法行为。如果遵守法律就不会导致这一条款的适用。所以保险公司的做法虽有不当之处,但仍应支持。
免责条款在本案中是否生效,则要看徐女士投保机动车辆险时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
石梅说,徐女士投保机动车辆险时,保险单中明示告知投保人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条款。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均是用黑体字加深印制,我们可以认为保险公司履行了通常意义上的说明义务。石梅最后提醒广大车主,买车前要了解相关的交通法规,不要图一时方便而违法。同时,购买保险时要主动向保险公司业务员询问有关免责条款的规定,购买保险后要及时阅读保险合同,熟悉保险条款,减少理赔时给自己带来的不便。商报记者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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