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鑫福人生年金保险如何领取?领多少?什么不保?
富德生命鑫福人生年金保险0-50周岁可投保,短期投入,终身收益,具体保险责任如下:
一、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第 5 个至第9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为止,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年交保险费的 10%乘以交费年期数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共给付 5 次。
二、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第 10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开始,至合同第 29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为止,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每年给付 1 次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第 30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每年给付 1 次生存保险金,直至合同终止。
三、长寿关爱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首笔长寿关爱金,共给付 1 次。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99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第二笔长寿关爱金,共给付 1 次。
四、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首笔长寿关爱金给付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特别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首笔长寿关爱金给付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富德生命鑫福人生年金保险什么时候不保?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故意自伤;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8.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