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幸福享佑分红型年金保什么?什么情况下不赔?
泰康幸福享佑保什么?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第6保单年度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保险公司保证给付生存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90周岁前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其数额为: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被保险人年满90周岁前(不含90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保险公司应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之和(不计息),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及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合同终止。
泰康幸福享佑什么情况下不赔?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其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其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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