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沃今天讨论下:遗传性疾病是否影响保险公司承保?
林莹
遗传疾病保险公司不给予赔付的,就算投保的时候健康,但是理赔的时候发现是遗传疾病的话,也是不赔的吧
Jane 瞿慧⁹⁴⁴³¹ 保险咨询顾问:
不知者不怪,我感觉可以理赔
光合保_AllenChen:
投保时,健告不询问的,就不影响吧
彩虹:
这个保险公司一般是不理赔,但是案件到了法院,就难说。一是保险公司要举证证明疾病确实是遗传疾病,也要证明投保时尽到了说明义务。还要法官认可免责条款确实有除外责任。还要法官忽略掉患病者瘫痪或者各种比较惨的现状。
徐勇:
遗传是疾病发生的原因之一,保险公司保的是疾病,不能又去狭义的界定疾病,基于合同的公平一致特性,认为只要不是双方根本上的故意隐瞒欺诈,就不应该作为拒赔理由。
艾未味
免责声明里有一条关于先天性遗传性疾病的吧
国华人寿理赔-肖刚
各家保险公司条款中,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基本上都是责免。
webank保险科技-徐乐
1、从保险原理及行业实务的角度出发一方面大多数显性遗传病,如亨廷顿舞蹈病、遗传性卟啉病、家族性高胆固醇血症等,其致病基因确定,患者一般有家族病史,因此风险的发生是确定的,不符合保险基本原理。另一方面,基于现有的技术手段, 部分隐性遗传病和不属于遗传病的先天性畸形或变形,也可通过基因检测或其他技术手段 在患儿出生前确诊 或 作出大概率推 断 。因此从 保险原理 上 ,这样的疾病不适合纳入 保障范围。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由于遗传性疾病与遗传物质密切相关,随着科技的发展,基因检测技术将有望进一步普及,目前无法被提前检测的疾病也可能被检测到。结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 7,可以设想,如果投保人通过基因检测等技术手段,获得比保险公司更多的关于被保险人的遗传性 先天性疾病的信息,则将使保险公司处于不利地位,加之不可抗辩期保护的局限性,此类逆选择可能对公司的业务经营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未来保障遗传性 先天性疾病的风险会随着科技发展逐渐加大,应慎重考虑。
2、从社会影响的角度出发对于可以提前通过技术手段检测或作出大概率 推 断 的遗传性 先天性疾病,若将其纳入健康险 的保障范围,当保障额度 足够高时 可能会影响部分家庭的生育行为。可以设想 如果孕期经过基因检测 医生不建议生下胎儿,但家庭为了拿到高保额或出于其他考虑,而把患病儿生下(出生后 未起病时投保, 从投保到起病的时间间隔可能长于等待期),不仅 会 增大 保险公司的 赔付压力 ,也 会极大地增加家庭和社会的负担,不利于全社会优生优育。
综合上述两方面 ,大多数遗传性 先天性疾病,不适合纳入 健康险的保障责任 。 特别是 重疾险的重疾责任和医疗险的重疾医疗额外责任 高保额 一般医疗责任, 因其保障额度 一般较高, 须 慎重考虑
慎防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 对于少数在 当前和 可预见 的未来都 无法提前检测的先天性疾病,投保人在投保时可能无法知晓被保险人未来发病情况,无明显逆选择,则可 考虑 将其纳入 保障范围,但要具体分析疾病的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通过 严格 核保和 限制 保额上限 来做好风险控制,确保不会 引发系统性风险、不违背保险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序良俗。
徐勇
保险人不能教条的去使用保险免责,免责条款的成立是需要前置条件的,保险人在职业过程中恰恰忽略了这一点,使保险公司在一些案例处理中处于被动,也是社会矛盾的焦点,不利于保险的发展。
彩虹
怎样避免不教条使用呢?
徐勇
有一种特殊的疾病叫ALD,是一种特殊的白血病,大家可以讨论下属不属于重疾保险责任,这个病明确是隐性遗传病,但父系母系均系健康个体,只是携带致病基因。
林莹
现在保险代理人非医学专业人士居多,投保时也是简单询问,一般不会深入询问,导致后期的理赔纠纷也是也有很多的。
徐勇
我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引导从业人员像介绍保险责任一样去介绍免除责任就好了。但这是遗传病啊,按条款字面就是免除。
webank保险科技-徐乐
遗传性疾病尤其是可以确诊的遗传性疾病,本质不是一个风险事件,根本不具有可保性,不承保是符合保险原理的。如果带病体过多是对标准体人群的不公平。当然保险人可以选择加费手段保进来是一个趋势。
林莹
@徐勇 问题是地域差异在,老百姓的保险意识还没有到达一定的完全接受程度咯
光合保_AllenChen:
徐勇
保险人去询问被保险人既往史及家族史时,因个人认知不同,有很多人在自身无不适的情况下,不会去做检查,不知道自己患何种疾病,医学上有些疾病是无症状存在的,保险人不应该利用些格式免责条款去缩小保险责任。
Jane 瞿慧⁹⁴⁴³¹ 保险咨询顾问
@徐勇 对。所以我觉得大概率可以理赔到。
webank保险科技-徐乐
长期险是可以应用不可抗辩条款的,15版保险法有明文规定。
徐勇
保险代理人本身就应该是专业的,不应该是业余的商业促成行为,我身边就有保险代理人是介绍免除责任的时间比保险责任的时间花费大的,她的业务也做的相对轻松。
炳瑞律师
@webank保险科技-徐乐 保险 还是一份“射幸合同”,理论上说,已经确定存在的事故,应该不属于保险责任……
徐勇
不要求保险代理人专业,只要能全面介绍合同字面意思都能避免大部分矛盾了。我认为这个遗传疾病在设定之初,是基于被保险人已知的疾病发生的前提下的,不能去夸大认为被保险人的认知。
代理人询问既往史家族史即可,并引导被保险人如实告知,对于是否属于遗传病由保险人去判定,是否制定保险合同。
炳瑞律师
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跟保险公司的询问义务,也还有点小区别。
徐勇
是的,在实践中法院也是要保险人举证是否有效询问,但这一点也是保险人忽视的。
总结
对于“遗传疾病是不是可以承保”这个话题,群里讨论主要还是围绕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展开的,如果投保人已经知晓,但没有告知保险公司,则保险公司会解除合同并拒赔。
但如果是隐性遗传疾病,很可能投保人本人也不知道,也不用告知,因此保险公司无法因此解除合同。
另外,webank保险科技-徐乐提供了一个有意思的观点,认为遗传性疾病,本身可能并不属于”保险事故“,不符合保险的基本原则,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不过这种观点在实践中似乎暂时没有被司法系统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