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朋友买保险没问题吗?离婚了保单难道就会失效?
关于能否给朋友买保险,要围绕一个保险专业名词“保险利益”来说。
★
内容简介
一、什么是保险利益
二、哪些人和我们有保险利益
三、不具备保险利益的后果
四、保险利益的存续时间
五、案例分享
★
一、什么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又称为可保利益,《保险术语(GB/T 36687-2018)》中将其定义为:
投保人或者被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原则对于防止赌博行为、防范道德风险、限定保险赔偿的额度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试想,如果可以随意给别人买保险,因为不存在相应的保险利益,没有任何的亲情或其他关系存在,被保人的死亡也对投保人没有任何损失和影响,很容易发生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人从而骗取保险金的事故,存在很大的道德风险。
那在人身险里面,哪些人和我们存在保险利益呢?
二、哪些人和我们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 本人;
(2) 配偶、子女、父母;
(3)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给自己、配偶、子女和父母都是可以投保的,作为老板也可以给自己的员工买团体保险。
而最后一条“被保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实务中并不太适用。
无论是线下保险还是互联网保险,在填写具体个人信息的页面里面,保险公司一般只会列出如下关系:
隔代投保、或者是父母不在了等情况,可以考虑线下投保,需要提供相应的监护证明、关系证明,流程也比较复杂。
兄弟姐妹,男女朋友还有小三之类的就省省心吧,买不了~这种情况只能让他本人去买。
如果我非要买呢?假如说以妻子的名义给女朋友买了保险,会产生什么后果?
三、不存在保险利益的结果
我们也能从保险法第31条第三款找到答案:
第三十一条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会产生什么结果呢?首先,发生了保险事故的话保险公司肯定是不予理赔的,那我们交的保费怎么办?
按照《保险法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在扣减相应的手续费后,应将剩余的保费退还给投保人。保险合同当事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实务中,投保人不愿意保单继续履行时,也更愿意请求认定合同无效。因为保费往往比现金价值更高。而关于手续费的扣减,则要判断是否是因为投保人的过错造成保单无效的,如果是,保险公司有权利扣减;不是则无权扣减。
再来说一个问题,那就是保险利益的存续时间。
举个例子,中国现在的离婚率很高,假如在离婚前丈夫给妻子买了一份保险,后来离婚了,这份保险还继续有效吗?
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存续时间
对于上面的问题,我们同样可以从保险法第31条第三款找到答案:
第三十一条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该项条款强调了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具有保险利益,而没有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需不需要保险利益。
其中暗含的意思实际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仅需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故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保险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这个观点也在理论和实务界得到了多数人的认可。
这就意味着,离婚后保单效力不会受到影响。小两口的,该买的保险还是买吧~
五、案例分享
另外在给朋友们分享一个案例:
张淑芳,出生日期1940年5月10日,张景煜,出生日期1996年4月13日。
2012年1月份,张淑芳在太平洋人寿北京分公司给张景煜投保了两份人身险,保险合同显示关系为母子关系。
后张淑芳以张景煜和自己不存在保险利益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保险公司不予退还,双方诉诸法庭。
经法院查实,张景煜为昌平区儿童福利院的一名孤儿,被张淑芳带回家领养。因为张淑芳常年吃低保,不符合领养条件,只办理了助养手续。双方不具备保险利益,因此合同无效。
首先是财产的返还,张淑芳三年累计保费301704元,其中保险公司支付了退还款项38385.45元及贷款40000元,两者抵消后,保险公司需返还剩余223318.55元。
其次是过错的认定。保险公司认为是张淑芳告知为母子关系,过错在张淑芳,应该扣除保险公司的损失(佣金+保单管理费用)共计60340.8元后再退还其余部分;而张淑芳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审查义务。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专门经营保险的企业,对于投保人和被保人的关系应尽到基本审查的义务。张淑芳已年过七旬,而张景煜当时临近17周岁,双方为亲生母子关系的可能性极低,保险代理人王树华应具备审慎注意义务,对出生证明和户口本进行基本的审核或者是进一步的询问,而不能只听投保人的陈述。
另外,张淑芳一直对张景煜抚养照顾,感情上早已把张景煜当成了自己的儿子,陈述是母子关系时,张淑芳并非故意隐瞒,因此张淑芳并无过错,过失方在保险公司。
判处保险公司额外赔偿张淑芳的利息损失5000元。
—案件号(2014)京铁名(商)初字第937号
所以说呢,保险不是简单的商品,随便给别人就能买。各位恩爱的年轻朋友们,别再瞎买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