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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朋友买保险没问题吗?离婚了保单难道就会失效?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9-11-24 12:47:50
导读: ​​有朋友问过我,我想给我女朋友买保险,有什么可以推荐的?沃保小编就问他,你是想作为投保人给她买保险是吗?他回答是的,想买保险作为七夕的礼物这波狗粮撒的沃保小编一脸懵逼,想法确实挺浪漫,事实上行得通吗?

关于能否给朋友买保险,要围绕一个保险专业名词“保险利益”来说。

内容简介

一、什么是保险利益

二、哪些人和我们有保险利益

三、不具备保险利益的后果

四、保险利益的存续时间

五、案例分享

一、什么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又称为可保利益,《保险术语(GB/T 36687-2018)》中将其定义为:

投保人或者被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原则对于防止赌博行为、防范道德风险、限定保险赔偿的额度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试想,如果可以随意给别人买保险,因为不存在相应的保险利益,没有任何的亲情或其他关系存在,被保人的死亡也对投保人没有任何损失和影响,很容易发生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人从而骗取保险金的事故,存在很大的道德风险。

那在人身险里面,哪些人和我们存在保险利益呢?

二、哪些人和我们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 本人;

(2) 配偶、子女、父母;

(3)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给自己、配偶、子女和父母都是可以投保的,作为老板也可以给自己的员工买团体保险。

而最后一条“被保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实务中并不太适用。

无论是线下保险还是互联网保险,在填写具体个人信息的页面里面,保险公司一般只会列出如下关系:

隔代投保、或者是父母不在了等情况,可以考虑线下投保,需要提供相应的监护证明、关系证明,流程也比较复杂。

兄弟姐妹,男女朋友还有小三之类的就省省心吧,买不了~这种情况只能让他本人去买。

如果我非要买呢?假如说以妻子的名义给女朋友买了保险,会产生什么后果?

三、不存在保险利益的结果

我们也能从保险法第31条第三款找到答案:

第三十一条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会产生什么结果呢?首先,发生了保险事故的话保险公司肯定是不予理赔的,那我们交的保费怎么办?

按照《保险法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在扣减相应的手续费后,应将剩余的保费退还给投保人。保险合同当事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实务中,投保人不愿意保单继续履行时,也更愿意请求认定合同无效。因为保费往往比现金价值更高。而关于手续费的扣减,则要判断是否是因为投保人的过错造成保单无效的,如果是,保险公司有权利扣减;不是则无权扣减。

再来说一个问题,那就是保险利益的存续时间。

举个例子,中国现在的离婚率很高,假如在离婚前丈夫给妻子买了一份保险,后来离婚了,这份保险还继续有效吗?

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存续时间

对于上面的问题,我们同样可以从保险法第31条第三款找到答案:

第三十一条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该项条款强调了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具有保险利益,而没有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需不需要保险利益。

其中暗含的意思实际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仅需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故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保险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这个观点也在理论和实务界得到了多数人的认可。

这就意味着,离婚后保单效力不会受到影响。小两口的,该买的保险还是买吧~

五、案例分享

另外在给朋友们分享一个案例:

张淑芳,出生日期1940年5月10日,张景煜,出生日期1996年4月13日。

2012年1月份,张淑芳在太平洋人寿北京分公司给张景煜投保了两份人身险,保险合同显示关系为母子关系。

后张淑芳以张景煜和自己不存在保险利益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保险公司不予退还,双方诉诸法庭。

经法院查实,张景煜为昌平区儿童福利院的一名孤儿,被张淑芳带回家领养。因为张淑芳常年吃低保,不符合领养条件,只办理了助养手续。双方不具备保险利益,因此合同无效。

首先是财产的返还,张淑芳三年累计保费301704元,其中保险公司支付了退还款项38385.45元及贷款40000元,两者抵消后,保险公司需返还剩余223318.55元。

其次是过错的认定。保险公司认为是张淑芳告知为母子关系,过错在张淑芳,应该扣除保险公司的损失(佣金+保单管理费用)共计60340.8元后再退还其余部分;而张淑芳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审查义务。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专门经营保险的企业,对于投保人和被保人的关系应尽到基本审查的义务。张淑芳已年过七旬,而张景煜当时临近17周岁,双方为亲生母子关系的可能性极低,保险代理人王树华应具备审慎注意义务,对出生证明和户口本进行基本的审核或者是进一步的询问,而不能只听投保人的陈述。

另外,张淑芳一直对张景煜抚养照顾,感情上早已把张景煜当成了自己的儿子,陈述是母子关系时,张淑芳并非故意隐瞒,因此张淑芳并无过错,过失方在保险公司。

判处保险公司额外赔偿张淑芳的利息损失5000元。

—案件号(2014)京铁名(商)初字第937号

所以说呢,保险不是简单的商品,随便给别人就能买。各位恩爱的年轻朋友们,别再瞎买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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