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赔后才知道,重疾理赔跟想象的不一样
比如之前发生的一起重疾死亡保险公司拒赔案例。
江苏的一位厉先生,因患终末期肾病做血液透析时心脏骤停死亡。厉先生生前,有一份单位投保的15万元的团体重疾险,家属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厉先生做透析未满90天为由拒赔了。
看到这里肯定很多人又会说,看吧,保险公司就是没人性,保险就是骗人的!
那么问题来了
一、保险公司的拒赔有没有道理呢?
对于案例中厉先生所患的“终末期肾病”,重疾对其的定义是: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所以,从程序上来说,保险公司这样做并没有错。
二、人都没了,难道病得还不够重么?
这样的结果,家属肯定是无法接受的,直接将保险公司给起诉了,要求支付保险金,紧接着,事情有了反转。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中对终末期肾病的具体解释符合现代医学共识,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款原则上有效。
但是条款中“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这一表述是对终末期肾病严重程度的限定,而就厉先生而言,医院已经确诊且明确他需要长期维持血液透析治疗,只是厉先生在治疗期间因并发症死亡阻断了本来可以达到的连续透析90天的条件。
最终,法院判定厉先生所患的终末期肾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疾险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给付厉先生妻儿保险金15万元。
可以看到,法律不外乎人情,只要是严守了如实告知的原则,即使在理赔时产生了纠纷,国内的法律也是会偏向相对弱势的消费者的。保险从来都不是骗人的,骗人的只有“人”。
三、重疾险到底应该怎么选?
市场上的重疾产品,一般会分2种,一种是带身故责任的标准型重疾,一种是不带身故责任的消费型重疾。
如果上述案例中的厉先生投保的是带身故的重疾(PS.单位投保的团体重疾险通常是不带身故责任的消费型重疾险),即使不符合重疾赔付条件,也符合身故赔付条件。如此,也就不会有这些纠纷了。
因此,买保险是不是一定是买带身故的标准型重疾好?
我不否认这种说法,但标准型重疾贵这也是事实,对于预算不够的人来说,也没必要为了身故责任,放低保额要求。
毕竟能不能赔是基础,赔多少才是关键!
所以,在这起拒赔案例里,需要知道的是:
1、我们除了要考虑有没有保险,还得考虑,保额够不够?险种够不够齐全?
即使是最后获得了15万的理赔金,对于失去经济支柱的这个家庭来说,依旧是杯水车薪。
从案例中看到厉先生很可能仅有这一份单位购买的团险,一般情况下,团险都是一年期的,而且保额不会很高,如果厉先生还有投保其他个人重疾,寿险的话,那么对家人来说,又多了一份未来生活的保障。
2、没有哪一种产品是绝对的好或是不好,更重要的是适合自己。
消费型保险没有身故责任,但是保费便宜,符合某部分人群的风险需求。标准型重疾责任齐全,但是保费贵,并不是所有人都承担的起。所以,选什么,从来都是选适合自己的。
3、风险从来都不是靠一份单一的保障就能抗住的。
能抗住各种人生风险的,从来都是保障组合。即使是因为预算建议配置了消费型重疾,也一定会建议搭配一份定寿,或是其他性价比高的补充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