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童惠保保什么?什么情况下不赔?
说起百年人寿保险公司大家应该比较熟悉,而作为旗下的产品百年童惠保又会怎么样呢?一款好的重疾险在保险产品中是非常热门的,因此,这款保险的保障内容就显得十分的重要。百年童惠保保什么?什么情况下不赔?下面为大家一一介绍。
百年童惠保保什么?
基本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保险公司按确诊当年度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合同基本保额每年以5%的复利增加,即第一个保单年度,合同当年度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合同基本保额;
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至第十一个保单年度,合同当年度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合同上一保单年度重大疾病保险金额*(1+5%);
从第十二个保单年度起,合同当年度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合同上一保单年度重大疾病保险金额。
2、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12 种),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额外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3、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合同中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另一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可选责任
1、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50 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3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仅按照“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
2、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合同保险费,此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百年童惠保什么情况下不赔?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沃保总结
对于百年童惠保已经做了详细的介绍,相信用户们也有一定的了解了,但是这款保险具体适不适合自己,还是要看用户自己的侧重点,根据自己的需求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